返回
繁体
首页

案例(第五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之困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避税,原来还可以这样!(2 / 3)
有改变;对于租房者来说,其总的租金支出也没有改变,只是公共设施费用的收款方由写字楼改为了公共设施部门。

    但是,这样的设计对于写字楼经营者来说,意义就非同一般了,其营业收入中将不再包含向租房者收取的公共设施费用的成本费,从而使营业收入总额减少,相应的5%的营业税也就减少了。

    另外,根据“民法”的相应规定,代理可以是有偿代理,也可以是无偿代理。因此,写字楼还可以在代理缴纳公共设施费的时候,收取适当的手续费。如果收取手续费,那么也只要缴纳手续费的5%营业税,手续费的营业税总量是很有限的。

    总之,通过这样的设计,对于公共费用支出占据很高比例的高档写字楼来说,可以使税负远远低于原来的税负。

    但是,上述设计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需要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会计处理也必须做到合理、规范:首先,写字楼应与租房者签订委托代理公共设施使用费交纳的协议,通常为了便于操作,往往可以预先印制格式文本;其次,写字楼的会计应将此类业务单独核算,可以设置如“代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自来水公司”等会计分录;第三,写字楼与具体公共设施部门结算时,由具体公共设施部门出具发票,且发票抬头必须为具体缴纳使用费的租房者,并将发票直接转给租房者。

    经王所长一番点拨,周经理马上反应过来,这样的设计不但能卸掉不合理的重复纳税,而且还能因为总体营业收入的降低,给其他按营业收入百分比征收的税、费额带来下降,整体降低写字楼的管理费用支出。

    周经理说道:“王所长,我已经完全理解您的纳税筹划设计思路,通过分解租金收入,利用合法的代理概念,将公共设施费用部分的营业税转移出去,避免重复纳税。而且,随着租金收入的降低,按租金收入12%计征的房地产税也能随之减少。”

    王所长肯定了周经理的观点,并进一步启发他:“周经理,您是否可以从房地产税的角度,再来进行纳税筹划呢?”

    周经理考虑了一下,回答道:“如果能将租金收入中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的部分独立分解出来,那么就有可能降低房地产税额。”

    王所长:“对啦,你们可以另外再成立一家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管理费从租金中分离出来,写字楼代理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这样租金收入就会进一步下降。虽然代收的物业管理费的营业税从写字楼转移至物业公司缴纳,总体缴纳金额不变,但是房地产税却能明显降低,因为分离出去的物业管理费是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这样一来,是不是又能降低税收呢?”

    这时,一傍的程总却在思考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聘请王所长他们的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税务顾问单位,岂不是近水楼台益处多多?程总把这种想法随后同王所长一商量,双方当下签订了租房和聘任两个协议。

    作者点评:

    这是一个通过合理分解营业收入,成功实现纳税筹划的典型案例。

    按照国家规定,房屋出租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其适用税率为营业税是租金收入的5%、房产税是租金收入的12%。如果出租方能将租金收入分解,致使直接确认为租金收入的营业额降低,则意味着营业税和房产税都会随之下降。因此,合理分解租金收入是房屋出租单位通常采用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

    本例中,出租方将水、电、气等公共设施使用费从租金收入中分离出来,采用“代理”的概念来避免缴纳双重营业税,这是合理避免税负的好方法,同时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通过“代理”,可以将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双向关系,改变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相对人的三角关系,从中的法律责任也会产生相应的改变。同时,因为法律关系的改变,涉及到的纳税人、纳税环节也就发生改变,就有可能实现实际税负的转嫁。

    基于这样的思路,写字楼与公共设施部门之间,以及写字楼与租房者之间的主客双方关系,也就可以变成了写字楼为代理人、租房者为被代理人、公共设施部门为相对人之间的三角关系。随着写字楼法律地位的转变,向租房者收缴的水、电、气等公共设施使用费的纳税人改为公共设施部门。也就是说,纳税环节改变为租房者为实际税负人,公共设施部门取得营业收入而纳税。通过这样操作,写字楼原本应缴纳的税负也就合法的转嫁出去了,当然这部分双重缴纳的营业税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确切的说应该是不合理的税负得到了合理合法的纠正。当然,租金收入下降同样能带来房产税的下降,可谓一举两得。

    但是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麻烦。采用了上述的代理方法后,写字楼尽管在代理公共设施部门向租房者收取公共设施使用费,但实际上是租房者直接在向公共设施部门缴纳这些费用,这样一来,原先写字楼按租房面积向租房者分摊的水、电、气等公共设施使用费,必须改变为按租房者实际使用的度量计价。因此,写字楼的租金就必须根据新的情况作出调整,这可能需要进行精确的分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