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不算枪,法律上也会将物证的定性抹掉。
那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进行了一半呢?
总不能算板半个枪吧。
不可能。
所以,针对造出的枪管理情况,只有【枪\/销毁】两个概念,也是两个选项!
如果给销毁的行为增加一个进度条,那麽...哪怕你已经销毁到了99%,枪械也已经不具备枪的功能,可只要没达成『销毁』选项,还可以修复。
那麽......
「这就算枪!」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杰,明确触犯《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检察官郑通严肃且认真地开口,所说的话语很合理。
只要销毁不彻底就算枪。
既然算枪,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枝罪。
【持有】和【制造】是两个罪,虽然从条文来看,两者很相似,但实际上区别很大。
前者只要你不作死,不拿枪杀人,基本也就七年以内。
後者上限是能死刑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就在钱昊准备再开口说些什麽之际。
恍惚间。
被告席处,徐德忽的意识到什麽,突然抢先一步,开口道:
「审判长,就本案,我方有两点想说。」
「一,在案发之际,也就是案发过程导致魏田死亡时,魏田是否是被『枪杀』?」
「二,就本案...凶器是否真的存在『改装可能性』?」
「因为,刚才公诉方所言令我注意到一个问题,也就是『无法排除存在改造可能性』,既然无法排除,那相应的,也就和我方钱律师先前所言一样,物证也存在『不可改造性』。」
「既存在不可改造性,那是否可以理解成......」
说着。
徐德微微一顿,他忽的用对方的逻辑,给出一条强而有力的反击!
「被告人李某,在1996年颁布《枪管法》後,实则已经彻底销毁枪枝?」
「请问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
话落过後。
肉眼可见的,审判台上几个法官陷入迟疑,明显是开始思考。
公诉席处,三个法官也稍稍顿住。
不过徐德却观察对方,而是将视线落在原告席处,眯着眼,观察几人的动向,时刻准备掏出自己的东西用於突击。
「这......」
审判台上,审判长赵忠稍稍迟疑。
接着回过神来,又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还有依据与辩词进行表述?」
「自然是有的!」
徐德点头。
正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自己既表达了这个角度,不趁势追击...难道要等到败诉了再说?
「我方所表述第二观点已很全面!」
「但,有关第一点,即便我方委托人李杰非法持有枪枝,但......死者魏田却并非被枪杀!」
罪名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
非法持有枪枝和杀人没有逻辑联系关系,案件核心点在於是否为『枪杀』,如果不是枪杀...那就不具备事先预谋,也不存在『故意杀人』。
在这种情况下。
李杰有没有枪并不重要。
哪怕真判了李杰一个非法持有枪枝,最多也就是三年...不,压根三年不了,最有可能的是交五千块罚金+行政处罚。
而『杀人』一事,却完全属意外事故。
当然。
尽管杀人无罪,但『非法持有枪枝罪』...徐德还是不认的!
「公诉方所言,我方完全否认!」
徐德深吸一口气,忽地令人猝不及防地直接否定。
公诉席:?
原本正准备接受持枪而为拿枪杀人的郑通等人下意识抬头看去,眼神多有些欲言又止。
徐德却是丝毫没有理会。
辩论是辩论,态度是态度,法例是法例。
法例规定凶物可能是枪,但和我的态度有什麽关系?
徐德肯定是不认的!
「除非,公诉方能给出一条准确的定性报告。」徐德道:「可以认定,凶器属於法定意义上的『枪械』。」
「否则我方绝不认同被告人触犯『非法持有枪枝罪』!」
闻言。
公诉席,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道:
「被告方,在先前,我方已经说得很明确了。」
「就本案,案件凶器已经损毁,只能进行部分监定。」
「无法进行完整监定!」
定性这种事属於完整监定,而凶器损坏,这种报告却是做不了了。
甚至,哪怕没坏也做不了!
他们手里这份报告本身就是奔着定性是否为枪去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