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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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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庭审突袭!【二合一!】(2 / 6)
的《枪枝管理法》中,第27条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枝,应当报废。报废的枪枝应及时销毁』」

    说到这。

    他顿了顿,看向周围,提醒了一句,说道:

    「注意,该条文中的『销毁』,按文义与立法目的,应当理解为『彻底破坏枪枝结构,使其无法再作为枪枝使用』!」

    「依照《枪枝销毁安全技术规范》,其中对销毁程度有明确要求。」

    「通常包括:主要部件必须切割或熔化、彻底破坏发射结构、销毁後不得保留完整的枪枝部件、销毁过程需登记和监督。」

    东国对枪管的很严。

    禁枪令出来前,你销毁枪不是单纯扣掉扳机就行。

    而是切割!熔炼!

    切割,指的是直接将枪从中间切成两半,不具备使用条件。

    而熔炼就更好解释了,直接将枪熔成铁水,压根就不可能发射,这样才算销毁!

    所以,眼下的案情则是.......

    「审判长,普通单位或个人私自销毁报废枪枝且不彻底。」

    「依据枪枝管理法规定......」

    公诉席,此时检察官郑通再次开口。

    只不过,这次郑通说着说着,忽的顿住,他看着材料上的东西,像是内心在做决断,好半晌,才深吸一口气,沉声道:

    「明确触犯《刑法》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适用情形:报废枪枝未彻底销毁、仍能使用,行为人继续持有的,属於非法持有枪枝!」

    这话落下。

    整个第一法庭,骤然间一片譁然,所有人瞳孔一紧,面露错愕。

    审判区正中心。

    坐在椅子上,宛若蚂蚁的被审判人李杰,双拳不自觉紧握,呼吸沉重。

    台下的孩子李果不懂,却也能感知到情绪,看着父亲的背影盯了半晌,最终把往王超怀里埋去。

    枪?

    还是枪?

    两个月的时间,绕来绕去,物证还是要被以枪的待遇进行定性?李杰也非得要死!?

    被告席处。

    「异议!审判长,我方有明确异议!」

    近乎是郑通说完话的一瞬间。

    律师钱昊没有犹豫,他立马站起身,大声抗议。

    「公诉方所言明显有误!」

    「物证中心所传回执报告中,所说为【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

    「注意,其所说为【不能排除】!」

    「以大白话来描述,便是,这把枪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备发射能力!」

    不能完全排除,相应就是存在枪械不具备可能。

    既有可能无法发射,那麽,依照法例...不该以非法持枪罪起诉,被告方也不会获罪。

    但话又说回来了。

    「被告方,就本案物证并未进行完全销毁,《枪管法》中针对销毁枪械的定义,我想你方应当知晓。」

    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他不看旁听席,脸色异常严肃地看着被告席。

    他坐在席位上,上身微微前倾,沉声道:

    「请问,被告人李某,是否依照相关法例针对『枪械』进行销毁?」

    钱昊直接回道:

    「枪械目前状况已不具备发射条件!」

    「并且,所谓【修复後可能存在发射能力】哪怕为真,但被告人李某却并未修复!」

    「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凶器,在案发前夕也没动手改造的情况!」

    你的钉枪存在改造後成为枪的情况下。

    那麽,在你用钉枪意外杀人後,难道要以『枪杀』和『非法持有枪枝』的罪名进行指控吗?

    不能!

    但问题来了。

    公诉方不是傻子,他们是检察官,还是海城的检察官,专业能力绝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

    「被告方,你方所言为《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枪枝罪』。」

    公诉方,检察官郑通眉头一沉,开口提醒了一句。

    「而非《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除此外,你方依据很明显将物证前後逻辑叙事混淆。」

    郑通又拿来一份文件,文件上清楚印着凶器的外貌,以及根据走访所得来的『证言』。

    「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寻常物品。」

    「它本身是由枪改造而来!」

    「注意,是由枪进行改造,且改造的行为只达成销毁过程的一半。」

    李杰想用枪来改成假肢。

    那麽,他就要先将『枪』的概念抹掉,随後才能给定性为假肢。

    可问题来了。

    他在抹除概念的时候,销毁枪枝的行为只进行了一半!

    在《枪管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切割、熔炼、完全不具备修复可能』,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