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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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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章 休庭!【二合一大章!】(2 / 6)
口:

    “被告律师,我想您应当知道,一柄锈迹斑斑的老枪,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吧?”

    “这点不需要我方开口提醒才对!”

    枪的认定是很繁杂的。

    所以,司法并非一成不变的按照《枪管法》的标准对枪进行认定,否则会出大乱子。

    就比如王燕口中所说的特殊情况。

    假设,现在你是物证鉴定中心的‘枪弹痕迹科’的检测员。

    你手里有一把从七十年代传承下来的长枪,此时,枪械内部生锈堵塞,枪管被堵死,不具备发射能力。

    那麽,你是否会对这柄枪认定为‘枪械’?

    不算?但它几十年前就是枪,且一直没改造过,稍加除锈就能杀人!

    算?但此时它的客观条件就是不符合测评标准!

    其次。

    重新进行思考。

    按照《枪管法》中,原文明确规定:三条判定枪械的‘结构、动能、致伤力’因素,需要同时满足才算枪。

    但是!

    但是啊。

    如果,你将一柄土枪全部拆卸成零件,放在包里分批准备上飞机。

    每个零件都不算枪也不是违规零件,但组合在一起就算枪,此时,安检看到你包里有一堆枪械零件。

    那麽。

    这堆零件是否算‘枪’?

    算?可这只是零件!只有组装好才算枪!

    不算?三分锺内就能组装成一柄枪打爆机长脑袋!

    如果判定为算。

    那麽,你觉得你家里存在的所有零件,是否能拚凑出一把土枪?比如电视机、铁床架等拆出的零件。

    很明显,很多家庭的零件能搓出来!

    不说别的,一把钉枪稍微改改就扣了。

    那麽,难道警察可以将零件搜出来拚凑,随後判你一个持枪罪?

    至於徐德的回应......

    “王律师,我知道。”

    “但是!”

    “请问,一块铁被锻造成枪,随即又将枪进行熔炼,变成钉子和锤子。”

    只见徐德眉头一挑,再次开口反驳。

    “那麽,这原本被定义过‘枪’的材料,锻造成钉子锤子,难不成也要给买走钉子锤子的人判一个‘非法持枪罪’!?”

    “凶器的定义,是随着客观条件存留时间而具备阶段性,条件更改,定义也跟着更改的!”

    “95年,我方委托人将这份材料锻造成枪。”

    “但95年後,客观条件分明已经更改,已经变成一具无需质疑的‘假肢’!”

    王燕恼羞,内心急不可耐,双手顿时拍在桌上,牙齿一咬,站起身道:

    “你这分明是偷换概念,你......”

    她话还没说完。

    “王律师,请住口!”

    徐德伸出手,好似交警指挥车辆刹车一样,瞬间令王燕如鲠在喉。

    “我知道您很急,但您先别急,因为我方话还没说完,等我方说完您再急也不为过。”

    “上述是我方所言的,社会因素给予物品进行认定的因素‘一’。”

    “而接下来,便是‘二’”。

    说着。

    他的手指伸出第二根。

    “二。”

    “物品的具体用处!”

    “一个东西属什麽性质,要看被用来做什麽,再根据用处来进行反向定义是否符合枪。”

    “比如用来炒菜的,那就是厨具,属於厨具中的铁锅,而用来杀人的,就是枪。”

    “就本案凶器,自1995年至眼下2003年9月9日.......”

    “一直被我方委托人安装在自己腿上进行使用!”

    “我想问问原告。”

    “请问。”

    “这器具,在这八年内,是否是以承担‘假肢’作用的形式进行存在!?”

    话落。

    徐德便不再开口,只是睁着眼看原告,眼神中流露出些许期待。

    原告方。

    律师王燕瞬间语塞,嘴唇蠕动半晌,看着徐德脸色涨红,但半晌愣是说不出一句话来。

    社会因素中,制造的东西用来做什麽很重要。

    就比如刀。

    菜刀用来杀人很简单,但你能见到个拿刀的,就说人家是要准备杀人吗?

    不能的,这是客观存在的因素,哪怕说破天,这八年里,李杰也从未拿这玩意以枪的形式杀人。

    但问题也来了。

    “异议。”

    骤然间。

    公诉席那边,三个检察官不知交流了什麽,此时抬起头来。

    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看着徐德脸色郑重道:

    “被告方,你方所说,一个东西该如何定性要看它被用於什麽,这点我方很认同。”

    “但同样的,客观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