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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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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章 徐德:这根本就不是枪!【二合一七千字!】(5 / 6)
器械结构的回执。

    这麽一看。

    审判长赵忠有些迟疑住。

    回执报告上,只描述了这玩意存在什麽装置,没有以枪的角度说不存在什麽。

    因此,他们一开始还没注意到,但经过徐德这麽一赤裸裸的提醒。

    眼下再看......

    回执报告上...还真没一个存在‘扳机装置’的字眼!

    “异议!”

    公诉席中。

    此刻。

    检察官梁秉信,好似是被什麽欺骗了一样,他脸色微红,表情却十分严肃,此时屏息凝神,将心沉到了谷底,沉声说道:

    “审判长。”

    “依据《东国人民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

    “有关枪械鉴定中,没有任何一条说明,一个器具是以是否存在‘击发装置’进行裁定是否为枪的!”

    还是那句话。

    民间手艺人多。

    你设置的鉴定标准越是繁杂,越是细节,那麽,手艺人就越是高兴。

    电击击发装置这种玩意,哪怕是2003年都有。

    你写具备击发装置才算枪,而电击击发也算?

    气枪了解一下!

    所以,为了保守起见,便直接从‘类型’上一刀切,包含的东西就那三样。

    不过。

    徐德听到这话,却是一脸不耐的开口道:

    “公诉方,请你方注意庭审纪律!”

    众所周知,徐德向来遵纪守法。

    这怎麽一个个的偏要在自己说话的时候打断?

    哪怕是检察官也不能这麽干!

    “如若公诉方再扰乱秩序,那我方......”徐德顿了顿,刚想说将其逐出法庭,但意识到对方身份後,便说不出了。

    为什麽?

    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

    是的。

    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律师、当事人回避,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

    徐德想了想,索性收敛语气,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

    “那我方,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

    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

    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

    不过此时。

    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

    检察官梁秉信,此时呼吸稍稍急促,大脑中快速思索,转瞬间,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沉声道:

    “审判长,有关枪械的判定,依据《枪管法》第46条,原文明确规定。”

    “其中,核心认定标准有三点。”

    “致伤力、动力、管状物!”

    “其中,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装置。”

    “而《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这份回执鉴定中,也明确规定具备‘发射装置’,也就是‘管状器具’,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

    这两点就是核心观点。

    其中,有关上述动力...这玩意包含万象,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

    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将气压、火药、机械动力、电都算了上去。

    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

    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不属於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但只要具备动力,那麽,这核动力也算。

    当然,如果你能造出来,也许《枪管法》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

    此外。

    至於致伤力......

    “根据鉴定,凶器所爆发出的动力,明显已经超出标准的‘≥1.8\\/平方厘米’的判定!”

    公诉席。

    检察官梁秉信微微吸了口气,让自己的情绪缓解下来。

    待到思绪冷静多了,梁秉信这才缓缓开口道:

    “除此外,案件受害者魏田已经死亡。”

    “致伤力也达成。”

    “综上所述,就本案,涉案凶器与凶杀方式,均符合枪管法中鉴定标准。”

    “也就是说,此凶器...本质就是一柄枪!”

    一个凶器,有枪管,能杀人,有动力,这基本就是枪了。

    这很符合司法从业人员的常识。

    但问题来了。

    “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异议要表述。”

    “有关公诉席所说,我方认为并无纰漏,但,枪管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一条‘管状器具发射’!”

    被告席。

    徐德此时站起身来,他只是淡淡开口说了一句,旋即缓缓顿了顿。

    紧接着。

    就看到徐德一只手比了个‘ok’的手势,食指和拇指比了个‘o’,另一只手则是攥住只伸出一根食指。

    旋即。

    徐德挑了挑眉,他试探着将食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