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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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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bug级理论!【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6 / 6)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说到这,他缓缓吐出一个,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

    也就是......

    “不是犯罪!”

    话音脱口而出。

    在场众人精神一抖。

    是的。

    既不能预见,甚至不能控制,那麽,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那就明显构成《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就像。

    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

    每一次摔手机,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爆炸出现的可能,但是,你和你朋友玩游戏,打到情绪激动,将手机摔在地上。

    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

    这种极小概率事件,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

    不能。

    很明显是意外事件。

    16条中明确说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不是犯罪,那你就没罪,没有罪......

    那凭什麽判刑!?

    “综上所述。”

    “就本案而言,我方当事人李杰,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

    “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作废处置!”

    “死者魏田,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导致假肢出现损害,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属不可抗力性,随即死亡。”

    “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

    “真要仔细辩论......他应该是自杀身死!”

    徐德大脑活络起来,只是短时间内,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

    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

    魏田将李杰的‘手机’抢走,随後不断在地上摔打,最终导致手机爆炸,炸死了自己。

    从法律上来说,这跟李杰没关系。

    属於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

    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

    却是李杰的!

    “期间,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他被‘诬告、乌龙宣判、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

    “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

    徐德眼神一凝。

    “并且,魏田自杀,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假肢。’”

    “死者将假肢夺走,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

    “这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死者魏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他死了,但死不是他逃避责任的理由!”

    “考虑到我方当事人是残疾人,是社会受保护的特殊群体。”

    “所以,死者家属应当出於人道主义,替自杀的魏田赔偿我方当事人,一条功能完整的假肢!”

    就眼下而言。

    这起案子他已经从头理到尾,说的也很透彻了。

    说实话。

    得在海城,省高级法院的二审中打无罪,很难很难很难。

    但也只能打无罪!!!

    是的。

    虽然很难以置信,但事实就是这样,你让徐德去做减刑辩护,那抱歉,他真没办法给李杰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又或是有期。

    但如果打无罪的话...那就有的操作了!

    骤然间。

    身旁三人身心一震,感到极大的震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