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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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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bug级理论!【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5 / 6)
,不是‘土枪’,而是‘假肢’!”

    “致死的弹丸,不是‘子弹’,而是‘零件’!”

    徐德深吸一口气,将语气放慢,旋即,缓缓开口说道:

    “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那麽,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

    “而是一起乌龙!”

    没有枪,就不算枪杀案,5月份,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那麽,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

    如果不是枪,杀人的也不是子弹,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

    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

    不不不。

    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

    首先。

    李杰和死者魏田,双方是明确互殴的。

    从监控里,能清楚地看到,魏田指挥司机,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

    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

    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但他没动手,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只限制不能动手。

    所以。

    李杰从行为上,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

    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不,或者说,是假肢呢?

    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那麽......

    “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

    “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除非是出意外了。”

    徐德缓缓开口。

    是啊。

    致死器具是假肢,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这种行为不存在。

    那麽从行为上,就不具备‘主观故意’。

    没有主观故意,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

    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

    没有罪,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

    “但是,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假肢了啊?”

    钱昊忽的开口,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此时再次询问道:

    “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那麽,这理论上......”

    “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预料’。”

    意外事故分两种,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

    从监控画面来看。

    李杰是存在‘开枪’意识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这不是枪。”

    “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为,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

    徐德摇摇头,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

    在案发期间,对假肢造成伤害,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而是魏田!

    对方起初以为是枪,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

    如果说,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开枪’意识......

    “那麽。”

    “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

    “难道,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不可能的。”

    “何况,针对这类意外事故...别忘了,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缓缓开口,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

    而事实也如他所说。

    官方的判定,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同理,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就裁定你没预料到。

    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

    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很简单粗暴!

    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

    “还原‘假肢’的原本条件,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

    “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觉得,这里面,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

    徐德摇摇头,提出一个客观问题。

    首先,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

    其次,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

    最後,从缝隙出去的钢珠,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

    重重因素叠加下来。

    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

    几十?几百?怕是几千次都不行!

    所以。

    “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复刻出杀人情况,难道这能称之为‘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双手一摆,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

    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

    很粗暴简单,却也很科学严谨。

    “综上所述。”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