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土枪’,而是‘假肢’!”
“致死的弹丸,不是‘子弹’,而是‘零件’!”
徐德深吸一口气,将语气放慢,旋即,缓缓开口说道:
“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那麽,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
“而是一起乌龙!”
没有枪,就不算枪杀案,5月份,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那麽,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
如果不是枪,杀人的也不是子弹,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
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
不不不。
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
首先。
李杰和死者魏田,双方是明确互殴的。
从监控里,能清楚地看到,魏田指挥司机,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
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
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但他没动手,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只限制不能动手。
所以。
李杰从行为上,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
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不,或者说,是假肢呢?
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那麽......
“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
“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除非是出意外了。”
徐德缓缓开口。
是啊。
致死器具是假肢,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这种行为不存在。
那麽从行为上,就不具备‘主观故意’。
没有主观故意,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
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
没有罪,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
“但是,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假肢了啊?”
钱昊忽的开口,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此时再次询问道:
“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那麽,这理论上......”
“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预料’。”
意外事故分两种,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
从监控画面来看。
李杰是存在‘开枪’意识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这不是枪。”
“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为,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
徐德摇摇头,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
在案发期间,对假肢造成伤害,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而是魏田!
对方起初以为是枪,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
如果说,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开枪’意识......
“那麽。”
“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
“难道,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不可能的。”
“何况,针对这类意外事故...别忘了,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缓缓开口,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
而事实也如他所说。
官方的判定,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同理,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就裁定你没预料到。
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
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很简单粗暴!
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
“还原‘假肢’的原本条件,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
“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觉得,这里面,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
徐德摇摇头,提出一个客观问题。
首先,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
其次,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
最後,从缝隙出去的钢珠,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
重重因素叠加下来。
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
几十?几百?怕是几千次都不行!
所以。
“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复刻出杀人情况,难道这能称之为‘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双手一摆,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
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
很粗暴简单,却也很科学严谨。
“综上所述。”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