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钢珠不是从管状物的枪管中射出。”
“那麽......它算枪吗?”
刹那间。
一种宛若醍醐灌顶的感觉,充斥在三人身上,令其瞳孔微微放大,整个人脸上流露出惊愕感。
从监控,以及公检法进行的检测来看。
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也就是枪械的子弹并非是通过枪管射出。
而是‘魏田、李杰’大力摔打,导致枪身出现的一个缝隙。
随即,卡住强力弹簧的零件损坏,蓄能已久的弹簧,这一刻猛地用力,将这枚钢珠,从缝隙而不是通过钢管,射在魏田身上。
其动能说实话打在身上其余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死。
但偏偏就是眼睛!
偏偏还通过眼睛击中了大脑!
於是乎。
“魏田死了。”
“而导致他死亡的过程中,明确缺乏了‘管状器具’发射!”
徐德此时念头通达,脸上满是找到案件漏洞、司法bug的惊喜。
他连忙走回电脑桌前,将案发监控调整到魏田刚好被击中的那一刻。
“你们看。”
“这连枪口都没对准魏田,子弹怎麽可能会通过枪打到他?”
“那子弹必然是从缝隙击中的人!”
“如果是从缝隙,那麽,便百分百不属於《枪支管理法》中,有关‘管状器具发射’的条件!”
“那麽。”
“纵使,这个凶器符合‘威力、动力’,但却不符合上述发射条件。”
“而给一个凶器定性为枪械,法律原文明确规定,指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两个甚至是缺一个,都不构成判定为‘枪’!”
徐德一连串的话语脱口而出。
他说的话逻辑很明确,解释的也恰到好处。
这下。
别说王超了。
此时。
就连钱昊林月,也当场愣在原地,大脑有些宕机,脑细胞疯狂损耗。
是啊。
“凶杀过程中的情况好像...确实无法将这东西定义为枪。”
“但如果重新装填子弹呢?”
“如果,重新装填子弹,不看凶杀现场,单纯给这个凶器进行定义,检测是否为枪呢?”
“此时,将子弹放好不再错位,再施加一个‘动力’,理论上子弹确实能从枪管中飞射出,精准击中他人。”
“但......没有扳机啊。”
“没有击发装置啊!!!”
钱昊懵了,他来回踱步,脑子里思索好半晌,只觉得两条思路在脑子里互相打架。
他感到头疼。
旋即索性拿来一个马克笔,在纸张上梳理思路。
“案发时的过程:”
“弹簧一头卡扣脱落,制造了动力,符合‘动力、威力’,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所以,不算枪。”
他将两条思路完全写下。
公检法是有一套很标准的鉴定流程的,如果你提起鉴定要求,他们就会进行。
正常是两种情况。
一,你持枪杀人时的全过程,这个过程鉴定是不是枪。
这也就是上面说的情况。
二,案发後,官方拿去测试,观察这是不是枪。
至於如何鉴定.......
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原文中有一条处理原则:
【对不能正常发射的疑似枪支,应尽可能查明原因,予以修复或进行必要的处理後进行射击试验。如确因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不能认定为枪支。】
相反,如果还原条件後,能造成射击,那这就是枪。
就本案而言。
将这柄枪还存在的零件进行修复後测试。
“而现在公检法,重新对枪进行验证:”
“子弹原本盖在的凹槽还在,复位後,其位置完全可以通过枪管瞄准发射,但因为没有扳机,又或是说没有击发装置,所以子弹无法发射,缺少‘动力’。”
“那麽,此时‘管状器具发射’满足,但‘威力、动力’缺失!”
钱昊写着写着。
“哪怕,将断掉的弹簧修复,子弹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弹簧,控制弹簧再断一次施加动力。”
“但子弹没在正确的位置,所以,不会通过‘枪管’射出,只能从缝隙里乱射。”
“那麽,‘动力、威力’有了,可‘管状物发射’又不存在!!!”
“绕回去,闭环了!”
他脸上逐渐流露出怀疑人生的表情,猛地看向身侧的徐德,眼神愣愣的。
还是那句话。
《枪管法》明确规定,三条法例,缺失任何一条,都不能称之为枪。
那麽,就本案而言,这起涉案凶器。
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