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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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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章 bug级理论!【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2 / 6)
弹簧等可以施加动力的东西。”

    “结构很简单,就是存在有管状器具,也就是‘枪管’的东西。”

    “而威力就很简单了,达到‘足以指认伤亡或丧失知觉’的量化标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说。

    一个东西存在枪管,内部存在可以做动力的结构,且这个动力可以造成≥1.8焦耳\\/平方厘米的威力。

    那麽。

    这就算枪!

    看着是不是其实很松垮的?

    实则不然,尤其是‘威力’,1.8焦耳\\/平方厘米的动能,一般是什麽画面?

    这麽说吧。

    你在超市,路边玩具摊,那些给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枪,其中有许多都能达成!

    只要可以近距离打穿可乐罐,铝制易拉罐,其动能基本就达标了,而这两种罐子多软基本不用过多解释。

    总之......

    如果真要按照《枪支管理法》严抓。

    理论上,那些贩卖玩具的小商贩,都能算一个‘非法贩卖枪支罪’!

    “李杰的枪械,其动能经过计算,被定为60焦耳!”

    “其次,凶器也存在明确的枪管。”

    钱昊摸着下巴,眼眸中流露出冷静,缓缓开口道:

    “因为这是要制作假肢,如果要是将两头空洞封堵,就模拟不了膝盖。”

    “若是内部填实,便会过重,所以,枪管被保留下来。”

    “威力、管状物、动力结构。”

    “同时满足三者,完全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针对‘枪械’的判定标准!”

    综上。

    弹丸击中魏田,那麽...也会被判定为,持枪杀人。

    不过......

    话虽如此,但是。

    “不不不,判定枪械的原理,确实是这三者。”

    “但,其中针对管状物却并非单纯存在管状物!”

    只见。

    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镜,他看着面前的钱昊,忽的开口补充了一句。

    “所谓的‘管状物条件’,指的是‘管状器具发射’!”

    “而不是存在‘管状物’‘发射’这两条因素!”

    东国的文化博大精深,一句话,如果多一个‘,’那麽都会导致意思不同。

    管状器具发射,和‘管状器具,发射’,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

    前者指的是,枪械射出的子弹,经过管状物调整飞射方向,实现精准打击。

    後者。

    则是存在‘管状物’,以及子弹发射。

    而根据《枪支管理法》来看...前者才被划为判定枪械性质的条件!

    也就是。

    如果你制造的东西,存在枪管,且也能发射子弹,但如果子弹并不是通过枪管发射,那麽......

    “根据《枪支管理法》来看......”

    “理论上,这就不是枪!”

    徐德眼神一凝,好似是在说脑筋急转弯一样,但意思却很明显了。

    这话落下的刹那。

    钱昊林月王超三人,明显愣住,他们刚想反驳,但忽的顿住。

    是了。

    这个条件不能断句,必须连起来组成‘通过枪管发射子弹’,随後再同时构成‘动能来源’‘威力量级’,才能指定一个东西为枪。

    为什麽?

    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奇怪?

    这麽说吧。

    “林律师,钱律师。”

    “如果,现在我找来两根钢管焊接成一个‘y’形,再用弹簧代替皮筋,制作出一个弹弓。”

    “弹簧蓄能,将钢珠抛射出去,可以打碎一个啤酒瓶。”

    “其动能远远超出‘1.8焦耳\\/平方厘米’,甚至是法律规定的数倍!”

    徐德眼睛微微睁大,他好似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

    说出的话有些反常识,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没想过,但偏偏......却是在以法律的角度开口。

    徐德道:

    “此时,我这个弹弓,它具备《枪支管理法》中针对枪械的‘钢管、弹簧、威力’三条定义。”

    “完美满足判定枪械的依据!”

    “但是,你能说我这弹弓是枪吗?”

    能吗?

    不能!

    因为从客观角度来讲,这就不可能是一把枪,哪怕符合,也依旧不能以枪的态度对待。

    所以,这条法例不能断句,只能是。

    【管状器具发射子弹!】

    但.......

    “导致魏田死亡的子弹,是从枪管发射出去的吗?”

    徐德忽的反问一句。

    他盯着面前三人,说出的话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语,只听,他缓缓开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