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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南京:解放战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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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章 国民党巩固统治的措施、企图和部署(4 / 6)
托既设工事,在海空军配合下,大量杀伤人民解放军于长江江面,或将其消灭于滩头阵地。如江防被突破,则分别撤至上海及浙赣铁路线组织新的防御。同时规定,如人民解放军由镇江、南京地段渡江时,以控制于丹阳、句容地区的机动部队,趁其半渡而歼灭之;如未能奏效,守军即由镇江沿公路及铁路线,迟滞解放军前进,并逐次向上海撤退。如人民解放军由皖南一带渡江时,守军应独立作战,以机动部队适时反击,确保江防的完整;如不奏效,则适时向南撤退,确保浙赣铁路;但此时南京以东部队仍应确保长江、钱塘江三角地区,不得已时退守上海。如人民解放军由南京正面渡江时,各部队应依据上述两项要领,指导作战。海军应避免作放哨式的分散使用,将主力集中于南京两侧地区,以击沉人民解放军渡江之船只,阻止其南渡为主,而以支援北岸桥头堡阵地作战为辅。

    (1948年5月26日)

    地点:卫戍司令部会议室。

    (4)公共娱乐场所限于下午10时起停止营业。

    (1948年10月15日)

    特件。政府与中共会谈纪要文日已在各报发表,其中最主要之军事及政治问题实际上尚未获具体解决,因中共要求数字庞大之独立军队,目前虽称愿缩编为20师,但尚须集中驻地,并优原有官佐系统,更要求将民兵一律编为团队,而企图以(人民的军队)为宣传口号,不受政府统率指挥。最近中共游击队仍在收复区强拉壮丁入伍,且时时侵占地区,足其自由扩军,

    09.南京市党政军联席会议记录

    (1948年10月17日)

    03.行政院为补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致南京市政府训令

    2、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得设政务委员会,与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合署办公,承行政院之命,指导辖区内政务,以绥靖主任或剿匪总司令兼主任委员,置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遴请简振,并就中指定3人为常务委员。

    出席人:萧赞育、马超俊、张镇、马元放、胡钝俞、骆继常、汪祖华、陈祖平、万建蕃、韩文焕、卫持甲(周剑心代)、王秀春、田纯玉、汤恩伯、陈剑如、沈祖懋、黄逸公、黄炳炎、袁铭鼎、余陶。

    主席:汤恩伯。

    记录:祝华新。

    报告事项(略)。

    决定事项:

    1、中山东路新华日报社附近贴有救国日报,用以对销《新华日报》之宣传力量,惟最近发现常被共产党暗自撕去,由警察厅转饬所属警员切实监视(警察厅)。

    2、凡反对本党及我政府之党派人员,一律不使其参加本市市参议员竞选之成功,过去曾充任伪官吏者亦应秘密通知其放弃竞选,违者则即予逮捕,以汉奸论处(市府、市党部)。

    2、接战地域,指作战时攻守之地域。

    (3)由卫戍司令部订下星期三下午举行记者招待会,即席由中宣部授意之记者提出收复区之视察要求,以便进行工作(中宣部、卫戍司令部)。

    (4)该团之组织以及人事运用、资料搜集、宣传等问题请中宣部负责办理,其有关经费,交通工具等问题由卫戍司令部负责办理(中宣部、卫戍司令部)。

    4、以后针对中共之各种宣传,应切实遵照中央意旨,不可涉及苏联顾问等字样,免生国际纠纷。

    第一条战争或叛乱发生,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立法院之通过,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

    (2)建立邮电小组案,决定由组训组于下周内组织成立并将组织情形呈报备查。

    9、恐吓及掠人勒赎罪。

    查《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兹经国民政府于36年12月25日明令公布,登载当月《国民政府公报》,未另行文,恐未周知,除通令外,合行补发该条例,令仰知照,并转饬知照,此令。抄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一份。

    B、上级指示宣传纲要,除通饬各区遵照外,是否请各首长于开会言谈间作讲演谈话资料。决定:通过。

    (6)规定事项:

    (1)人事调整提案,决定通过行动组组长由宪兵司令部警务处卫处长持平兼任。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死刑。

    6、主席规定有关民众组训各项指示如下:

    A、上级机密指示对各区服务队是否需要以文字传知。决定:以口头传知为原则,必要时可用文字传知,但队员应绝对运用通报方式,不得抄写,免泄机密。

    9、为匪徒供给、贩卖或购办、运输军用被服、食粮,或其他供制造被服之材料与可充食粮之物品者。

    (3)第三期学员选送及额数应于本月底以前确定,以便开始训练。

    (4)原有设备如不敷用,由市府继续请领,卫戍司令部予以协助。

    南京市政府:5628,密。戡平共匪,改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