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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南京:解放战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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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章 国民党巩固统治的措施、企图和部署(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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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固统治的措施

    第二条戒严地域分为二种:

    (1048年2月7日)

    5、省主席兼保安司令对于省内剿匪绥靖事宜,受绥靖主任或剿匪总司令之指挥。

    1、为适应戡乱剿匪总体战之需要,特设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承最高统帅部暨行政院之命,指挥并督导辖区内剿匪绥靖各事宜,各地绥靖公署或剿匪总司令部之设置及辖区以命令定之。

    上述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并得解散之。

    5、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场所,建筑物或军事之秘密文图表、消息或物品泄露或交付匪徒者。

    5、关于秘书处报告各项文件之决定(附原件):

    (1948年3月9日)

    令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本条例于戡乱时期适用之。

    令南京市政府。

    警戒地域或接战地域,应于时机必要时区划布告之。

    8、为匪徒供给、贩卖或购办、运输军用晶,或制造军械、弹药及其原料者。

    (1948年8月17日)

    第二条《刑法》第100条第1项、第101条第1项之罪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二项之罪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6、为匪徒招募兵役,工亻夫,或募集钱财者。

    第三条参加以前条犯罪为目的之团体或集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五条有左例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陡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将军队交付匪徒、或听其指挥训练者。

    查戒严之宣告影响政府职权及人民自由权利极大,兹《戒严法》已奉国民政府于本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关于戒严事项自应切实依照《戒严法》之规定慎重办理;除通行外,合亟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遵照。此令。

    4、得拆阅邮信、电报,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院长张群

    07.行政院为镇压人民反抗致南京市政府密电

    第九条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之法院交通断绝时,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之。

    7、为匪徒之间谍者。

    11、现有之各省政府、行署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兼区保安司令部,除有特殊情形应予保留者外,均予撤消。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10、意图妨害戡乱、扰乱治安或扰乱金融者。

    3、关于揭露奸匪暴行问题决定要点如次:

    6、各省军管区司令部令并于省保安司令部。

    院长张群

    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七条犯《惩治盗匪条例》第2条第1项,第3条第1项,第4条第1项第3款之罪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前项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1、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

    第十条前二条案件之审理得许辩护人员出庭辩护。

    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04.余仲关于镇压南京市民抢购面粉致粮食部呈

    (1948年5月7日)

    报告5月7日于本部

    遵查有恒面粉厂本日派施志洪押国字61087号卡车一辆,运交邱永兴等9家特粉180袋(每家20袋),车至中华门外时,群众持钞票争购,不得已乃将粉车开至养虎巷警察所办理,群众是时亦跟至警所,当由巡官王保国宣布有营业执照者准购特粉1袋。比时有52家有执照,60袋粉可勉强应付,所外停立百余人多不愿去,当职离所时仍与武装警员争闹不休。待下午7时赶至夫子庙时,发现运交文德桥3号永和号,市府路29号之一新福记两家特粉40袋全被民众抢购,秩序大乱,押车宪兵于劝阻不听时对空鸣两枪,群众仍不理。此时,警察与卫戍部稽查所官兵赶至,当拘捕抢粉者男女13人、殴打警员者2人,夺回面粉35袋,仅遗失5袋。夺回面粉内中有18袋已付永乐号价款,详情警局讯办中,谨此具报钧核。谨呈部长谷

    06.行政院为切实施行《戒严法》致南京市政府训令

    南京市政府:密。……值兹全面戡乱时期,安定秩序、肃清匪谍实为保护人民安全、捍卫国家基础所必需,特就戡乱时期后方应行注意事项列举四点如下:一、依《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司法、警察机关依法逮捕被告时,如确有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时,虽无搜索票,亦得进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但军事上应秘密之场所,非得该长官允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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