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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五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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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3 / 7)
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企业因而也就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据有关调查,目前中国企业经济合同的履约率是非常低的,我们从各级法院不断增长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也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一点。因此以上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无须举例,都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家们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尽可能少地避免陷入经济纠纷之中,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上。

    二、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古代儒家学说所讲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要成就大事业,先得管理好自己的家庭。

    现实中,许多企业家在初期的艰苦打拼过程中,都离不开其配偶、家庭的鼎力支持。然而,一些企业家稍有成就之后,伴随着金钱和各种荣誉、鲜花而来的却是婚姻破裂,家庭失和。有的人多次离婚、结婚;有的人出现婚外情、非婚生子女;有的人兄弟失和、父子失和闹分产;有的人突遭不幸发生继承矛盾……

    在现代法制社会,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是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家们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子女、家庭、继承等等问题,将不仅影响到婚姻幸福、子女未来、家庭和睦和亲情关系,而且将影响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影响自己事业的未来和发展。相反地,如果企业家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地处理好上述关系,那么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变故,企业都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企业家从而才有可能将自己一手创立的企业打造成为百年老店。

    据媒体披露,原湖南常德政协委员巢中立,20世纪80年代勇闯深圳,在新兴的股市中挣下了千万身价。有钱之后,他大摆阔气,以为人豪爽、出手大方而著称,同时也捐助了不少善款。另一方面,他又非常风流,并为此付出了不少的金钱代价。2000年10月,巢中立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在深圳的房产、店铺,所有现金、存款、股票等财产均归妻儿,自己只带着10万元意图东山再起,结果并不像他所想象的那么容易。2004年初,穷困潦倒的巢中立黯然回到原籍湖南常德,开了一家小超市维持生计,却也不怎么如意。2005年春节刚过,巢中立就放出话来,说要在正月初八这天自杀,结果那天有人在街上遇见他问:怎么没见你死?巢中立笑了笑。正月初九中午,人们便发现巢中立穿戴整齐直挺挺地吊在楼梯上,已经死去多时。公安机关鉴定结果显示,巢中立系自杀身亡。那时他已71岁。

    以上案例说明,企业家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好婚姻与家庭关系,别说将企业搞大搞强,甚至最后连自己的生计都将成为问题。

    还有继承问题。我国的企业家们大多都没有从父辈那里继承遗产的经验,更没有在活得好好的时候立下遗嘱的习惯,所以如果突遭不测或者意外,面对巨额遗产,不仅会给亲属留下巨大的麻烦,也会影响企业以及企业家本人的声誉。如著名画家陈逸飞不幸逝世之后的遗产之争。

    三、诉讼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家来说,他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家来说,民事诉讼只不过是一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挽救手段而已,而不可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企业家不应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民事诉讼活动中,而更应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投入适当的精力以预防诉讼的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纠纷的过程和事实都需要证据来还原,最终还得由法庭认定,因此任何诉讼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法院都会给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列举了常见的十多种民事诉讼风险。这其中既有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也有诉讼技巧错误造成的风险,还有对方当事人方面无法预料的风险。在如此之多的风险面前,我们不难想象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路途是多么地漫长和遥远。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法院是不会列举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内的,那就是法官执法不公的风险。如某民事案件中,原告一方明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多达8份的证据资料,并且在法庭上也出示了原件,双方也进行了质证,但最终的判决书却对此只字不提,避而不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从而判决原告败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幸好通过二审程序依法撤销了原判决,才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上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原错误判决得到了纠正,但有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错误判决都能够在二审中得到应有的纠正。一旦发生这样的案件,就会把企业拖入无尽的讼累之中,最终即使获得胜诉,也已经元气大伤、筋疲力尽了。

    综上分析,企业家们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是非常广泛的。这种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之中,甚至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