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新兴行业或者高科技企业由于风险较大、现金流少,一般不会成为管理层收购的目标。
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辉煌之后,MBO和杠杆收购在1991-1992年进入了低潮。由于当时美国的经济衰退以及1989年出台的《金融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对银行参与杠杆收购有一定的限制作用,MBO和杠杆收购活动迅速萎缩,交易金额剧减到75亿美元。
不过,1992年之后,美国宏观经济的好转以及金融创新再次鼓励了MBO和杠杆收购。1992年之后的收购额不断上升,使得80年代的收购都变成了小儿科。例如1996年杠杆收购行业(包括MBO)共投资180亿美元进行收购,这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的投资额。业内观察者认为这已经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纪录,但出人意料的是,之后投资额仍然不断上涨,截止到2005年4月底,杠杆收购公司已完成了264亿美元的交易,照这个速度,它们有望超越2000年747亿美元的高峰。但是,杠杆收购在整个市场中的相对地位,却一直都没有超越20世纪80年代。
从并购历史看,美国MBO的目的无出以下情况:
1.外部投资机构给予目标公司管理层股权,取得他们对收购的支持;
2.大型企业集团剥离分立资产。被分离的资产卖给管理层;
3.管理层为了创业而夺取公司所有权,通常他们会联合外部投资机构进行融资收购。目标公司既可以是所在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公司;
4.大股东退出。大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时候,为了对股东负责,避免股价大幅波动,则采取售与管理层的做法;
5.公司退市。上市公司的规则约束要比非上市公司多,公司为了达到摆脱上市规则限制的目的,而将股权出售给管理层;
6.反收购。当公司遭遇敌意收购的威胁时,管理层收购可以作为一种有效防御手段。
MBO在美国的兴起背景,与现阶段中国MBO的背景完全没有相同之处。我们看到上述目的中,没有一个是与中国MBO目的完全吻合的。尽管美国MBO可能带来公司业绩的提高(其实这一点在实证证据中也存在分歧),但那只是客观造成的结果,而非目的。中国推行MBO的目的,公开的说法是激励管理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挽救国企,实质是试图通过产权私有化使企业起死回生。所以我很奇怪中国的MBO倡导者怎么会认为是从美国的经验学习到的,而且把MBO变成化腐朽为神奇的灵丹妙药。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美国没有这回事。而且,即使在美国MBO鼎盛的20世纪80年代,它也未能成为国外购并的主流,相比之下,仍然是不涉及公司管理层的外部公司收购居多。
美国MBO的目的中唯一能与中国MBO扯上一点联系的是管理层创业的需要(但记住,中国MBO的目的不是为了让管理层创业,只是在运作过程中实质变成了管理层的创业机会)。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即便是在美国,管理层通过控制拥有自己所在公司而达到创业目的,本质上也有违职业经理人的道德。不过,美国有制衡机制,严厉的法律环境,使得管理层在MBO的过程中始终要考虑原股东的利益不被损害,否则他极有可能被股东驱赶,以一无所获而告终。如果我们翻开介绍国外MBO的教材书,很容易就在前几页上发现,“经理人的信托责任”被作为MBO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我们没有规范的法律制度保证MBO中国有资产和小股东权利不受损害。而在实践中,又有几个高管能从股东的利益出发考虑过?又有哪个小股东有能力把高管人员驱逐呢?
所以,中国MBO的经验依据并非来自美国的启示。反而是另外两个国家与中国的MBO有些相似:一是英国,二是俄罗斯。但这两个国家,也要区别看待。英国MBO的兴盛与美国有所不同,它是在撒切尔夫人时代的国营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英国政府让国企的所有权转让给包括经理人、员工、以及其他原意购买股权的普通居民,而并非把企业完全卖给管理层。更为重要的是,英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私有化提出了三定律,成为保护股东的有力措施。第一步,在国有股股权不变的情况之下,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第二步,职业经理人经营好的国有企业才能进行私有化,坏的则不能进行;第三步,英国政府对私有化后的公司,保留一股黄金股,也就是说,如果私有化后公司的重大决策影响到老百姓利益的话,英国政府将拥有否决权。这种政策使英国政府掌握了主动权,避免了私有化过程(包括MBO)中可能对普通投资者造成的伤害。英国这些私有化的好措施,中国现阶段的MBO没有一项能做到,所以无法保证股东在MBO过程中不受侵害。
最与中国做法接近的是俄罗斯在私有化过程中的MBO。俄罗斯在上世纪90年代的私有化过程中,有一半大型企业被管理层收购。但在当时一个混乱的法制背景下,俄罗斯MBO的结局是令人沮丧的。中国如果大规模实施MBO,一定会导致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