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繁体
首页

房地产江湖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章 官员:以不同的姿态跳水(4 / 6)
建筑。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拍卖肯定是不合理的,“简直是巧取豪夺”。从项目基础看,其实继续建设不用投入太多的钱,甚至自己不要掏一分钱,就可以稳赚20亿元人民币。

    作为主管城市规划和土地审批的副市长,刘志华当时正负责处理包括摩根中心在内的“烂尾楼”工作。期间摩根公司高层为挽回局面,也找到了刘志华,希望政府改变决定。但刘志华的态度强硬,坚持要收回该项目。在此之后,摩根公司展开了非常强硬的“反击”。公司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宣称:“有黑手作祟。”幕后“黑手”指的就是刘志华——有传闻称刘志华的情妇王建瑞是首创集团下属公司的股东。

    于是,被逼上绝路的摩根公司铤而走险,举报了刘志华。而直接“扳倒”刘志华的物证,据说是一盘长达60分钟的录像带,这盘录像带里是刘志华进行色情交易的整个过程。录像带是通过内部渠道直接送交中央有关部门的,中央领导非常震怒,当即责成中纪委、监察部火速查办刘志华。

    但刘志华的辩护律师向其求证时,刘志华却莫名其妙,“如果说有录像,那也就是我和王建瑞”。刘志华与王建瑞于1995年在出差的火车上认识。后王建瑞与丈夫离婚,与刘志华保持情人关系一直到事发。2006年,刘志华被双规时,王建瑞已经48岁。刘志华自称,妻子体弱多病,常年吃斋念佛,自己在与王建瑞10多年的交往中,确实得到过来自于她的很多慰藉。

    司法机关认定的刘志华的犯罪事实主要与王建瑞有关。1999年12月,北京市政府筹建首都博物馆新馆,工程选址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所在的复兴门外大街16号。作为条件,北京市政府需为国家机械工业局寻找房源进行置换。此项工作由刘志华负责,刘志华安排某公司办理此事,该公司则委派王建瑞具体负责。

    2000年初,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回某得知此事,找到了王建瑞,提出将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成为烂尾楼的三义大厦出售给国家机械工业局。在王建瑞的运作下,经刘志华主持召开协调会,三义大厦以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国家机械工业局。

    王建瑞的回报是一辆价值40.9万元的别克轿车。2005年年初,王建瑞准备成立一家代建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再次找到回某,要求他出资。回某从中融公司和下属公司调动了400万元,王建瑞又自行筹集了400万元,成立了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某出资的400万元和价值40.9万元的别克轿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刘志华受贿。另外,有开发商分别送给王建瑞两套住房,价值150多万元。

    刘志华另一部分犯罪事实与其子张伟有关。张伟在加拿大留学期间,边打工边上学,一些受过刘志华“关照”的人去加拿大时,纷纷给予其资助。司法机关认为,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后,上述人员以资助张伟上学等名义,给予张伟外币,刘志华事后予以默许,其行为属钱权交易的性质,构成受贿罪。

    张伟回国之后,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房。某楼盘当时的市场价是5000元/平方米,对职工有两种内部价:3100元/平方米和4250元/平方米。刘志华为张伟按照4250元/平方米的内部价格购买了一套住宅。差价达27.81万元,也被认定为刘志华受贿。

    刘志华案发后,被查出来的个人存款(包括妻子、儿子的)共有五六十万元。除此之外,办案机关没有在其办公室和家里搜出巨额财产。与其他一些落马贪官相比,刘志华显得有些“小巫见大巫”了。

    刘志华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这一司法解释与刘志华案的情形恰好符合。刘志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刘志华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依据该司法解释追究其责任。但司法机关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008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建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志华提出上诉,针对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的400万元资本金,他认为此系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