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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22日至2月17日,邓小平第一次南巡,视察了深圳、珠海、厦门以及上海。正如1992年的南巡一样,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肯定了经济特区的成就,为干扰特区继续发展的各种争论划上了句号,改革开放从此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上。顺应时代的潮流,中国内地的房地产业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一个黄金十年”。
在上海听取市委书记陈国栋等人的汇报时,邓小平特别提到了住房商品化问题,“现在我们的建筑体制,特别是住宅的建设、住房商品化,一下子还改不过来”。伟人的巨手有力地推动了“房改”这只轮子,驱动房地产战车滚滚向前。
1984年5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城市住宅建设,要进一步推行商品化试点,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要着手组建多种形式的工程承包公司和综合开发公司。”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名正言顺了。
很多今天已经广为人知的房地产企业,如万科、招商地产、保利地产、广州城建、浙江广厦、华发股份、天鸿集团、宋都集团等都诞生于1984年,一些叱咤风云的开发商,如王石、任志强、潘石屹、楼忠福等,他们的命运都与1984年联系在一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王石。当邓小平站在深圳国商大厦楼顶眺望罗湖新区时,王石恰好骑着自行车从楼下经过,警车和围观的人群吸引了他的注意,一问才知道是邓小平来了,“干大事情的时候到了”,他本能地意识到这一点。
当年5月,万科的前身——“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成立,虽然这还是一家除了“黄、赌、毒、军火”之外什么都干的万金油公司,跟房地产还不搭边,但没有它完成的资本原始积累,就没有日后雄视地产江湖的万科。
次年,即1985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成立,房地产企业有了自己的组织。
伟人再一次推动了“房改”这只轮子,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家们则又为“土改”这只轮子加了把劲。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紧随其后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所有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协议、招标、公开竞投各搞一个试点,先易后难”。正是这份方案引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第一拍”。不同的是,深圳上一轮土改花钱买地的是外商,而这次则是国内的企业,意义更为深远。改革进入了深水区,风险和阻力也在增加。
1987年5月,方案论证会召开,来自香港的专业人士提出:“方案是可行的,但必须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否则外商是绝对不敢来买地的。”修改《宪法》谈何容易,按照当时的规定,修宪需要30个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而深圳只有5名人大代表。
尽管如此,方案仍然“违法”实施了。9月8日,深圳首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3天后,首次以招标形式出让土地。
10月中旬,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就像骆锦星当年从《列宁选集》里为出租土地找根据一样,组织这次研讨会的初衷也是为了给改革找理论根据,为此请来了社科院、中央党校、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的理论权威,希望他们能为处于迷茫和困惑中的土地改革授业解惑。
然而,事与愿违。这些理论权威与他们带来的学生在会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土地究竟有没有价值?老师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学生基本持肯定的态度,这也是对深圳土地改革的态度。大家一页页翻着《资本论》找依据,吵得不可开交。
“一种意见认为,地球本体是自然物,非人类劳动所能创造,并无人类劳动凝结。土地没有价值,不是商品。此外,《宪法》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都是不合法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是商品,因为土地凝结了人类劳动,比如说土地上的‘七通一平’;此外,直接物化在某块土地上的劳动量仅仅是衡量土地价值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从社会总价值量中转移而来与土地结合而成的价值,而且往往与直接物化在该地的劳动量无关。改革本身具有超前性,包括理论与实践的超前,不应回避矛盾,受制于现行某些法规。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做适当的修改。”
年轻人创新的魄力和勇气与老一辈学者的墨守成规激情碰撞,发人深省,直到今天仍然不乏其现实意义。在历史重大变革的紧要关头,思想领域的这种冲突似乎是不变的主题。
争论并不能阻挡“土改”的车轮。当年11月,深圳、上海、珠海、厦门、广州、福州、天津等城市被批准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城市。理论在政策突破和改革实践面前暴露出它的苍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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