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特
B,C,D 23 汉道特 阿蒂拉
汉道特已得到23票,成为胜者。
这种反常结果也可能在相反的情况下,即当大选区划分成两个较小的选区时出现。不论合并成大选区或是划分成小选区,这种可能性“将使不公正地划分选区成为一种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选择,从而影响其选举结果”,多隆得出这样的结论。
而这决不是悖论的终结!布拉姆斯与菲什伯恩在一篇有趣的文章中③提醒人们注意黑尔选举制中两种扰乱人心的特点:不到场的悖论和挫折的大多数的悖论。在不到场的悖论中,对于排列在最后的一些候选人,增加的选票可以使该候选人成为一位当选者,而不是落选者。换句话说,一些把某候选人排列在最后的选民留在家里可能要比把该候选人填写在他们选票的最后好一些;在挫折的多数的悖论中,即使一些候选人可以在面对面角逐中击败其他每一位候选人,但却不能当选。(我极力主张那些渴望成为对策论专家的人们,去构思一些数字的例子,以便一一证明这些悖论;如果你未能成功,你可以随时请教布拉姆斯和菲什伯恩的可读性文章。)
挫折的多数的悖论不仅仅折磨着稀奇古怪的黑尔选举制,而且还折磨着许多普通的选举制,诸如简单多数选举制等。设想“自由派”先生(49%的优势),“温和派”先生(10%的优势)和“保守派”先生(41%的优势)之间进行三方竞选。现在考虑三派中每一位选民的第二选择。自由派选民当然喜欢“温和派”先生胜过“保守派”先生,因而在这些候选人之间的两方竞选中,“温和派”先生将当选。他获得选票的59%(对“保守派”先生的41%);而保守派的选民们必定喜欢“温和派”先生胜过“自由派”先生。所以在这些候选人之间的两方角逐中,“温和派”先生可得51%的选票(对“自由派”先生的49%),也将当选。然而,在三方竟选中,“温和派”先生将落在最后。在一些预选中,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多数票,那么要在两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间进行最后的角逐。即使“温和派”先生在两方竞选中能够击败任何一个对手,但他也可能被阻止进入最后的角逐。
悖论还会更加深刻。假设在政治领域内,“自由派”先生是属于中间偏左的,而“保守派”先生只是中间略微偏右。那么,在“自由派”先生和“保守派”先生中间进行最后竞选时,所有温和派选票都会投向“保守派”先生,使他因获得51%的选票而当选。现在由于在选举意愿上有这样巧妙的联合,于是“保守派”先生要靠两票方可当选。“自由派”先生只靠一票就能当选,而“温和派”先生却具有在面对面竞争时击败任何一位对手的能力。所以说在你选择你的选举制时,也就选择了你的当选者。
布拉姆斯鼓吹一种选举制——认可选举制。它既可完全消除这里讨论的悖论,减低它发生的可能性,也可减少它的影响。这种认可选举以“一人多票”的原则取代由来已久的“一人一票”的原则。换句话说,虽然每位选民对每位候选人只能投一票,但是每位选民只要他喜欢就可以认可许多位候选人(即都投他们的票)。其概念就是,选民不必担心他的选票白白浪费在不受欢迎的候选人身上(比如说,在1980年的总统选举中的约翰·安德森),因为选民还可以再投另外他认可的候选人,不论他是谁。
在认可选举中,当选者将不是在简单多数选举中由于其对手分散了选票而获得胜利的候选人。认可选举制不太可能使多数派的希望受挫。而且当多数派还没有明确的选举意愿时(换句话说,当存在群体非可递性时,即当群体喜欢麦克唐纳胜过伯格王,喜欢伯格王胜过温迪,而喜欢温迪又胜过麦克唐纳时),认可选举制将就大多数人所赞同的意愿进行选择。我们可以看出,当罗纳德、克拉拉、赫布依靠2票来选择餐馆进餐时,那是多么有利于不诚实的投票,即为你的第二选择而不是你的第一选择投票。当有3位候选人时,认可选举制就可防止这种不诚实的投票:决不会出现有利于你投第二选择的票而不投第一选择的票这样的情况。此外,在认可选举制中,决不会出现留在家里并不去投票反而得利的情况,如同你在黑尔选举制中所做的那样,而且也不会在选区合并或分开时发生滑稽可笑的事情。
尽管认可选举制具有这些明显的优点,但显然没有被世界上任何公共论坛(除了少数专业学会外)所采用,只有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选举秘书长职位时采用过,其会员国可以投一人以上候选人的票。美国的纽约州和佛蒙特州都曾考虑采用认可选举制,但制定的议案已在州立法中被否决。对策论学家在影响公众政策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是微不足道的,即使是在他提出一个建议,而该建议对社会的益处在数学上似乎是无懈可击的时候。
回答提出的问题
此处布拉姆斯提出的事例,可能有利于缩短你在黑尔选举制中的投票时间。现有11张选票和4位候选人竞选1席公职。
组别选票数 选举意愿顺序(从最好到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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