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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0月粉碎" 四人帮" 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改革在农村的突破
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提高。然而,农业管理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都比较缓慢,1978年还有一亿多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农业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公社实行" 政社合一" ,难以保证生产队的自主权;经营管理过于集中;分配上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农村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粉碎" 四人帮" 以后,安徽、四川两省的农村最先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初一般实行的是联产到组责任制,随后许多地方又逐步将联产到组发展到联产到人,并进一步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从而突破了人民公社原有的经营管理制度。关于包产到户的问题,无论是党内还是党外,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早在1956年我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包产到户就曾被不同地区的一些社队所采用,后来在1959年、1961年、1964年和1970年在全国一些地方又实行了包产到户,然而均先后被批判、" 纠正" 和禁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指导下,全党对包产到户的认识和政策逐渐发生了变化。1979年9 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 ," 不要包产到户".这是多年来第一次允许包产到户这种形式的存在。1980年9 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强调," 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产品" 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既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吃大锅饭" 等弊病,又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等缺点,从而解决了我国农业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根本问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
在80年代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到1980年底,全国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从年初仅占生产队总数的1.1 %上升到14.9%,至1982年6 月为86.7%,1983年初又进一步提高到93%。到1987年,全国有1.8 亿农户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实践表明,这种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农民的拥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983年4 月10日,中共中央公布的《当前农业经济政策若干问题》文件指出,这种联产承包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 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 ," 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并指出,联产承包制" 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②撤销了原来" 政社合一" 的人民公社制度,恢复了乡村政权机构。由于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公社机构,实际上具有直接支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权力,生产队的自主权更难得到保障。同时,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由于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公社一级管理机构可以凭借政权的力量,往往容易忽视经济手段的作用,难以消除命令主义、瞎指挥等不正之风。为了克服这些弊病,必须对" 政社合一" 的制度进行改革。1980年先后在四川、江苏等地进行政社分开的改革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到1984年底,全国各地基本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了9.1 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因而,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不再存在。
③调整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收购政策。1979年和1980年先后两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之间的" 剪刀差".1985年放开了除城镇居民口粮、食油以外的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1988年又把肉、蛋、蔬菜、糖4 种副食品的零售价格放开。1985年还取消了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政策,合同收购以外的农产品,农民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卖给国家。农业税也由过去向农民征收实物改为折征现金。因而就基本上改变了30多年的统购派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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