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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0年代中期起,苏联开始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从苏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看,大致可以分为5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6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和8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
①5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50年代中期,苏联国民经济不仅恢复到战前水平,而且国民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提高,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苏联认为原有的经济管理体制" 不能适应具体而有效地领导国民经济发展的日益增长的要求" ,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赫鲁晓夫认为,部门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机构庞杂,环节过多,管理和科技人员集中在上级管理机关,远离生产实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问题;部门壁垒,不利于跨部门的协作,使地区经济难以综合发展,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部门专权,不利于调动地方党、政、工会组织动员职工挖掘生产潜力和管理经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而有必要改组工业建筑业管理体制。
1957年2 月13-14 日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组织》的决议,决定改革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的组织体系。其基本精神是:改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部门原则为地区原则,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权力,把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重心从中央移向地方。从195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取消部门管理、实行地区管理体制的改组。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下列几个方面:撤消中央和加盟共和国绝大多数部,把其管理权移交给105 个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把原来中央各部管辖的绝大多数企业转交各加盟共和国和经济行政区管理,而把各加盟共和国的许多企业则转交经济行政区和地方苏维埃管理;改组中央经济计划管理机构;减少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计划指标。改组后,由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其他地方机构管辖的工业企业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95%以上,而由中央各部直接管辖的部分不到5 %。这样一来,苏联自工业化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就被地区管理体制所代替,也就是由原来的" 部——管理总局——企业" 的管理体制改变为" 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局——企业" 的管理体制。
苏联这次工业、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原打算解决部门割据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问题,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这次改革既没有触及企业的改革,更没有触及所有制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由于过分削弱了中央的集中管理,改革后出现了" 地方主义" 等不良倾向,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导致工业增长率下降的趋势更为明显。为了克服改组带来的新矛盾,后来采取了一些加强集中的措施。如合并国民经济委员会,在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建立一些集中管理和协调的机构,收回一些下放的权力等。与此同时,从1962年9 月开始,开展以利别尔曼建议(该建议以利润刺激为核心内容)为中心的经济讨论,开始摸索经济管理方面的新形式。
②6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1964年10月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面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经济改组所造成的混乱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965年9 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进行经济改革,实行" 计划工作与经济刺激新体制" ,即所谓新经济体制。在全部工业企业中推行新经济体制于1972年完成,而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则于1975年才完成改行新经济体制。新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工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撤消按地区原则建立的国民经济委员会,重新按部门原则建立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各专业部。
第二,改进计划工作:加强长期计划的作用,将过去以年度计划为主改为以五年计划为主;调整指标体系,把原来以总产值和成本为核心的体系改为以销售额、利润额和赢利率为核心的体系;减少下达给企业的计划指标,从1965年前下达给企业的30多个计划指标减少为9 个,后来又增加到12个。
第三,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生产方面,企业有权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自行编制年度计划。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外,可以接受计划以外的加工定货任务,可以用自己的材料和废料生产计划以外的产品;在供销方面,企业可以直接同产品的使用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可以自行销售按调拨渠道销售不了的产品,有权对" 一次定货" 确定" 一次性批发价格" ;在劳动工资方面,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法,有权招收和解雇职工,并确定职工的附加工资和奖金;在财产物资方面,企业可以出卖、出租多余的或暂时不用的生产资料。
第四,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在企业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基金付费制,提高银行贷款的作用,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部分的扩大再生产建立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减少企业对国家的依赖,并通过利润提成等办法,实行一定程度的" 资金自筹".第五,加强经济刺激作用:企业的经济刺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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