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转引自《胡适来往书信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5月版,上册,第509~510页。)
③参看《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1931年8月4版,第4~7页。
④同上书第8页。
⑤《“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胡适答诸青来),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
见《人权论集》第18~19页。
⑥《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见《人权论集》第30~31页。
⑦罗隆基《论人权》,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5号;见《人权论集》第51页。
⑧《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6、7号合刊,见《人权论集》第124页。
纪念周,是国民党统治中国时所规定的,于每周星期一上午,各机关、团体、学校人员集会,纪念孙中山先生的一种仪式。每次都照例须念“总理遗嘱”,然后“静默三分钟”,然后由主管人员训话,训话又大多千篇一律。后来纪念周便成为例行公事,颇类宗教的礼拜,只没有那种宗教的虔诚罢了。
⑨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6、7号合刊;见《人权论集》第113页。
⑩梁实秋《论思想统一》,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3号;后收入《人权论集》。
罗隆基《专家政治》,见《人权论集》第179页。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一文的副标题即是“对于建国大纲之疑问”。
参看《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见《人权论集》第130~137页。
《知难,行亦不易》一文有副标题“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原载《吴淞月刊》,《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转载,后收入《人权论集》第145~168页。
陈钟凡,字玄,时任暨南大学文学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他劝胡适的事,见《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9册,1929年11月19日。(三版注)
参看梁实秋著《忆新月》,载《秋实杂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5月出版。
《人权论集?小序》,载该书卷首;后收入《胡适论学近著》第1集,卷五,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12月出版,改题为《人权论集序》。台北远东重版本《胡适文存四集》删。
参看蔡元培、张孝若、史济行等致胡适的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515、522~524、540、543~544页。
高梦旦九兄1930年旧历“醉司命夕”致11弟(即梦旦)的信,高梦旦转给胡适,故附贴在《胡适的日记》里,见台北远流版,手稿本第9册,1930年1月29日后。
(三版注)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8册,1929年7月2日。(三版注)
1929年9月23日上海《申报》载中央社消息:
上海私立中国公学校长,最近在《吴淞月刊》及《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文字,攻击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各省市党部如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处先后呈请中央严予惩办。中央亦以胡适言论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形,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学术研究范围,放言空论。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上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业由中央训练部函请国民政府转饬教育部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研究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国民政府教育部遵令于1929年10月4日,发出训令(字第1282号),对胡适加以警告。旧中国的这类玩意,今日青年难以见到,录如下:
教育部训令字第1282号令中国公学为令饬事:奉行政院第3276号训令开:
案奉国民政府训令,内开:
案准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函开:
径启者:顷奉中央常会交下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来呈一件,内称:
案据职会属第三区党部呈称:“查属区第三次全区代表大会决议案呈称(?)市执行委员会转呈中央,咨请国民政府令饬教育部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处案,附具理由:胡适借五四运动倡导新学之名,博得一般青年随声附和,迄今十余年来,非惟思想没有进境,抑且以头脑之顽旧,迷惑青年。新近充任中国公学校长,对于学生社会政治运动多所阻挠,实属行为反动,应将该胡适撤职惩处,以利青运。等因,合亟缮呈钧会,祈察核转呈”,等情前来:
“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