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已使它们自己的重要性达到足以 得到各种名称来区分它们的程度时,它们之中占统治地位的感情迄今为止却很少 受人注意,因而除少数哲学家之外,没有人再认为值得花功夫给它命名,那不是 令人奇怪的吗?
当我们赞成某种品质或行为时,根据前述的体系,我们感觉到的情感都来自 四个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在某些方面都互不相同。首先,我们同情行为者的动 机;其次,我们理解从其行为中得到好处的那些人所怀有的感激心情;再次,我 们注意到他的行为符合那两种同情据以表现的一般准则;最后,当我们把这类行 为看作有助于促进个人或社会幸福的某一行为体系的组成部分时,它们似乎就从 这种效用中得到一种美,一种并非不同于我们归于各种设计良好的机器的美。在 任何一种特殊情况中,在排除所有必定被认为出自这四个本能中的某一本能的行 为之后,我们很想知道,什么东西余留了下来;而且,假如什么人想确切地了解 这余留的东西是什么,我就会直率地把这余留的东西归于某种道德感,或归于其 它特殊的官能。有人也许认为,如果有这种道德感或这样的特殊本能的话,我们 就应该能在某些情况下感觉到它,感觉到它是与其他各种本能相区别和分离的, 一如我们常常能感觉到喜悦、悲伤、希望和恐惧,感觉到它们是纯粹的,是不掺 杂任何其他感情的那样。但是,我认为,这连想也不敢想。我从未听说过有谁举 出这样的例子,在这种例子中,这一本能可以说成是尽力使自己超脱和不杂有同 情或厌恶,不杂有感激或愤恨,不杂有对某一行为同某一既定准则相一致或不一 致的感觉,或者,最后,不杂有对由无生命的和有生命的对象激发出来的美或秩 序的感受。
Ⅱ.另外还有一种试图从同情来说明我们的道德情感起源的体系,它有别 于我至此一直在努力建立的那一体系。它把美德置于效用之中,并说明旁观者从 同情受某一性质的效用影响的人们的幸福,来审视这一效用所怀有的快乐的理 由。这种同情既不同于我们据以理解行为者的动机的那种同情,也不同于我们据 以赞同因其行为而受益的人们的感激的那种同情。这正是我们据以赞许某一设计 良好的机器的同一原则。但是,任何一架机器都不可能成为最后提及的那两种同 情的对象。在本书第 4 卷,我已经对这一体系作了某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