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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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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之法(2 / 3)
治者所能依仗的,便只有权力;所能依据的,则只有法律。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据此,帝国实行的应该是法治。

    然而,也只是"应该"而已。

    表面上看,中国早就有"法",帝国也从来就有"法"。它有法律(律条),有法典(典籍),有法官(廷尉),有法院(刑部),有法网(皂吏)、有法场(刑场),有法堂(衙门),还有主张"依法治国"的学派(法家),俨然也是"法治之国"。可惜此法非彼法。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其说是"法"(约法),不如说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官民人等但有作奸犯科当如何处置,另外也对民事纠纷提出一些处理方案。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讲的。再说那时也没有"公民"这个概念,只有"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不臣(包括犯上作乱,也包括偷鸡摸狗),就要治罪。要治罪,就要有个尺寸。于是有"法"。显然,依照这样一些刑律来治国,也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律治"。

    这就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和法治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法,是"全民约法",即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的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从来没有的。邦国时代也好,帝国时代也好,都没有公民,也没有什么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人与人之间,是人身依附关系。子依附于父,妻依附于夫,下级依附于上级,所有的人都依附于皇帝。皇帝"口衔天宪",他的话就是法律,哪来的什么"全民约法"?就连刘邦的"约法三章",也不过是一方定下来由另一方执行的条款,不是双方民主协商的结果,与其说是"约法",不如说是"规定"。这样的法,当然也只能叫做"非法之法"。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有一条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帝国时代能做到吗?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这叫什么"平等"?老百姓到衙门里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侯发落,稍有辩驳就要"掌嘴",又叫什么"平等"?没错,中国古代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且不说这做不做得到,也不说同时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证明那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要与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皇帝杀人,怎么从不偿命?事实上,皇帝根本就不会犯法,因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杀人也不算犯法,因为那是代表国家。"联即国家", "联即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所以中国古代许多法律法典,都不过一纸具文,顶多也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打发书呆子。这样的制度如果也能叫"法治",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际上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语道破天机。《 管子·任法》 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头一句倒很像话,好像是主张法治,而且把"法"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来就露了马脚。原来这个至高无上的"法",其实不过是让君王们用着方便顺手的(圣君之实用也)。于是,人与法,就有三种关系。有立法的,管仲称之为"生法";有执法的,管仲称之为"守法";还有受制于法的,管仲称之为"法于法"。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执法的是官员(守法者臣也),受制于法的是民众(法于法者民也)。如果无论什么人(君臣上下贵贱),都能有法律意识,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皆从法),那就是治世。

    那么,这个"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岂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否!所谓"皆从法",是说君主有权力立法,官员有义务守法,也有权力执法,民众则有义务老老实实地受制于法。显然,在管仲等人的"法"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官员则介乎二者之间,对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