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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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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判桌上的交锋(5 / 13)
又说:

    “关于《国内和平协定草案》前文一段,我们很了解过去这一个战争责任问题,更明白前文中所指出的两点意义。

    “第一,说到我们国民党过去背叛了我们总理中山先生的遗教和政策,我是一个国民党员,在我们代表团中,除章先生外,其他四位也都是国民党员,以国民党员的立场,我们很坦白地承认这是我们党的一个错误。国民党执政二十多年,都没有能切实遵循我们总理——伟大的革命领袖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和他所决定的政策去做,实在是一个不幸的错误,因此才形成了今日失败的局势。

    “第二,说到在这次国内战争中,南京政府军队已被人民解放军所战败,这也是事实,不必我多说。在此我愿意向中共代表团申明:对于自己的错误,我们今日诚意承认;对于我们的失败,也有勇气来承认。所以协定草案前文中指出的我们因错误致遭遇失败,我们决不作任何掩饰。同时还可以说,中共把我们总理孙中山先生特别提出来,这是一个很大的礼貌,对于我们国民党,也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友谊表现,我们乐意接受。不过,在前文里有若干过于刺激的字句,我们希望在精神和内容上酌加删节。至于如何删节,此刻我不必一一提出。”

    周恩来插话:“这个意见,我们可以考虑。”

    张治中说:“第一条关于战争责任问题,本来在多次交换意见中,我已一再希望不要作成一个条文。我和毛先生见面时,毛先生已表示很大让步态度,但我还坚持这一项最好不要列成条文;如果要列成条文,也应该只说:凡今后拥护和平的,可以给予宽大待遇,有背叛和平的,才应追究。现在这个协定草案第一条所列第一款一、二两项,大致上和我们的意见相符,今天我们代表团同仁不想再为这问题而僵持,同时我们也很了解周恩来先生和其他五位先生尤其是毛先生对我们的让步。对第二款我们没有什么意见,可以等到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处理。

    “第二条关于宪法问题和第三条关于法统问题,有连带关系,我们也没有多大不同的意见,不过认为在文字表现上,似宜删改。

    “举一个例子,譬如第三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是违背人民意志的,应予废除’,我们认为‘应予废除’是目的,‘违背人民意志’是理由,依条款惯例说,理由无须列入。又如第四款中‘……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律……’‘根本法律’四字应改为根本大法,并且规定这一根本大法由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制定,这样才能使人民知道,将来我们的政府还是要有新宪法。

    “第四条关于军队改编问题,刚才听到周恩来先生的详细解释,我们对这条也研究了很久。研究结果,认为本着协定草案的规定,军队改编分成两个阶段,即是两个时期,究竟这两个时期怎样分法?是以年月来分,还是以事实来分?例如以一年或半年为第一期,或以联合政府未成立前为第一期,联合政府成立后为第二期?我们想阶段的划分,总不外这两种分法。不管怎样分,每一期的整编是一个驻地问题,就是我们军队指定或商定一个驻地后自行整理。对这一原则性,我们的意见与之没有多大出入。第二期为实行改编时期。改编的时间当然有许久,集中整理之时当然要有若干时日,无论整理与改编阶段,都应有若干原则或注意事项要订出来,不过我们觉得这些原则或注意事项也不必在和平协定中列出许多条文,可以用另外方式提出。

    “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整编委员会问题。第一阶段的改编计划是集中整理,不是改编,负责机构用整编委员会名义好,还是用另一个名义如监察委员会或监督、视察、督导委员会这类名义好?

    “第二阶段着手分区改编,自可以用整编委员会或军事委员会名义。

    “联合政府成立后有军事机构,当然会讨论到军队改编问题。”

    周恩来说:“你的这个建议我们可以再研究,还有别的意见没有?最好是都提出来,大家心平气和地谈,我们可以求大同存小异嘛!这也是毛主席的意思。”

    张治中接着说:“刚才周恩来先生说,整编委员会要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我们觉得这是值得考虑的地方。在第一时期,民主联合政府没有成立以前,军队的集中整理,当然还是由南京我们的政府负责任,与中共合作,设立一个什么名义的委员会来监督实施,这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是到第二时期,应该由联合政府来办理分区改编军队工作,联合政府下属自然有军事机构来掌管这一事项,而且是全国军队一律的整编改编。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本来是中共的军事机构,不过协定草案上没有标明,只说是属于人民的,一般人的看法当然还是认为是中共的机构,这点实应考虑。

    “同时协定草案第十款,文字上表现得太严重,刺激性也太大,如‘……对改编计划抗拒不执行者,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有权命令南京国民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强制执行……’这样一来,无异使国民政府成为人民革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