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痛苦之如何解除,国家政策之如何拟订,及政治制度之如何建立,以谋长治久安,是以关于战争责任问题,不应再提。
(二)同意重订新宪法,此新宪法之起草,我方应有相当比例之人数参加。
(三)关于法统问题,与前项有连带关系,可合并商讨。
(四)双方军队应分期分年各就驻在区域自行整编,并应树立健全的军事制度,俾达成军队国家化之目的,至分期整编时双方应保留之军队数字,另作商讨。
(五)“没收官僚资本”一节,原则同意,但须另行商订施行条例办理。
(六)“改革土地制度”一节,原则同意,但须另行商订施行条例办理。
(七)关于“废除卖国条约”一事,将来由政府根据国家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就过去对外签订条约加以审查,如有损害国家领土主权者,应予修改或废止。
(八)同意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并由该会产生联合政府,惟在会议与联合政府中,我方与共方应以同等名额参加,其属于第三方面人士之名额,亦于双方区域中各占其半。
(九)代表团抵平后,即向中共提出双方应于正式商谈开始之前,就地停战,并参酌国防部所提停战意见进行商谈。
以上9项,只是国民党代表团与中共和谈的预定腹案,他们决定不提交书面,仅是他们可能让步的原则性限度内容。何应钦对张治中等人解释说,你们在和谈时应按照这几点内容逐条争取,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方可让步,如中共要求超过以上各项限度,应由代表团随时电报中央请示核夺。
张治中问:“除此之外别的因素应如何考虑?”
何应钦说:“国防部提出关于国共停战协定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不能放弃的,可能在座的有人还不太清楚这个最低要求,那我就重申一下吧!”
人们不再发表意见,都在聆听何应钦重复国防部提出的关于国共停战协定的几点要求:
(一)青岛及长江流域连接鄂西、陕西、绥远地区双方第一线部队,应即停止一切战斗行动,各守原防,停止前进,并不得向空隙发展。
(二)共军立即解除对新乡、安阳、太原、大同、榆林之包围封锁,准许国军采购粮食及生活必需品。
(三)国军海空军立即停止海上与空中之攻击行动,但空军之侦察及空中输送补给,海军之江海巡逻及对各海港之输送补给,不受限制。又国军为防卫长江及海上之袭击,如发现共军集结渡江材料及运兵船队时,得采取自卫行动。
(四)双方立即停止一切敌意宣传。
(五)双方对于间谍之防范及维持后方秩序之一切行动,不受限制。
(六)为免除误会与冲突,除另有协议者外,双方第一线交通通信之恢复,应俟另行协议,在停战期间暂不开放。
(七)关于双方俘虏之交换,另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