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有了新的增加。此种方式后来我不敢用。
第三种方式是事后退回。我事后见一些信封太厚、分量太多的,有时单独约见该位干部,同他好好谈,劝他收回,并表示不声张出去,给他面子。如1996年8月,我到香港拜访同乡会,在深圳歇脚时,有一个干部给了我5万港元,放在我司机处。我没收下,请司机收好,回普宁后,我专门约他谈了一场,也真的是退回去了。但到下一个节日,他又送上门来,还是推辞不掉。如1999年初,我在广州开会,一位干部送上两万元人民币我硬是把它退回,他见我态度坚决,也就收回。但是,几年来,先后能退回的也就是十多次,而且耗费精力甚大。尽管有时候退回了一些,但占收受总数的比例还是不高,收效甚微。
第二种方式是当场拒收。可是,这种方式也是收效甚微。每年春节中秋节,送礼的人往往集中在几天里。这几天上门的人络绎不绝,你前脚走,他后脚进。我不敢对绝大部分下属与附势趋炎、随波逐流的干部严厉训斥,只能同他们讲道理。但单独一人还可以做工作,但社会风气如此,一位还未走,另一位送礼的又上门来,相互间心照不宣又不愿让对方知道底细。在这几天里做工作的成功率确是微乎其微。可以说,送上门来的红包中能顶回去的,当场拒收的还占不到百分之一二!绝大多数是你推我搡,最后他们都是扔下就跑,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第四种方法是节后上缴。1995年( 还是1996年?我记不准 )春节,我还兼任揭阳市委宣传部长时,因为是常委,送礼的人多了,一下子使我招架不住。但那个时候我还是比较清醒,上缴的红包数占收受的总数比例还是较高的。1996年中秋,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大节日,1997年春节,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在节后将一大部分红包上缴普宁市委办公室,有一次好像是十几万人民币和一点港币。但就有了不少议论。连一些外地的老领导都说我不应上缴这么多,以免影响左邻右舍的关系。当一名领导干部要保持一点( 不是完全 )廉洁都是这么的难。以后,我每年都上缴巨额红包款,4年间的8个大节日,我共9次上缴58万多元人民币、8万多港币和两三千元美金。尽管我一个人上缴的数额占全揭阳市每年由纪委统计的处级领导干部上缴红包款总数的一半以上,但同我自己收受的全部红包款相比,比例还是较低的,而且比例逐年下降。因而,我个人的非法财产额便急剧上升。
丁韦文在悔过书里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一个官员从高处向下堕落时呈自由落体的状态,人的精神、意志、信念在高处,成为人生攀援的支点,一旦失去,人就会迅速跌落。
我自知罪孽深重,罪恶难恕。但我还是恳切请求组织考虑我在被调查期间的表现:主动积极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真诚、积极配合组织劝说家人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妥善的方式清理、追回、上缴全部赃款、赃物,避免给国家造成新的损失。如能给予考虑,给我今后在法办时予以减刑,我将感恩戴德,将会继续发挥我的作用,在狱中做点有益于社会的事情。
这几天来,我冷静分析、苦苦思索,我越往深处想,越往最坏的结果想,才越发现了许许多多我以前没有发现到认识到的缺点、毛病、颓废甚至罪恶的一面。就是小聪明害苦了自己!
2001年8月,丁韦文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从一个年轻有为的青年干部走到罪恶的深渊。我深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罪恶大到了法律不容宽恕的地步,再坦白也是死路一条。在我的面前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坦白以求得一死,一是狡赖以求侥幸。强烈的求生欲望曾驱使我想捞根救命稻草,想抱侥幸心理再下一次罪恶的赌注。但我还是坚决选择了前一条道路,因为第二条道路是一次胜率极低而赔率最高的赌注。胜了,可以求得生还,这对我来说是高于我自己的一切的机会。败了,却不但自己无法获生还,而且我的亲人要受祸灾,我的挚友要受连累,我的领导要受麻烦,专案组的同志要多花一些心血。我不愿意让我的亲人因窝赃、假证而犯共同犯之罪,我不愿让我的挚友为我犯窝赃洗钱之罪,我也不愿让关心我的、信任我的领导、同志们为我开脱说情而背上失察、失职之名。我曾是一个好党员、好干部、好人,但我已成了一个坏党员、坏干部、坏人,就让我在人生的终点再做一次诚实的好人吧,我只是被停职,还没有完成开除党籍和公职的程序,就让我再履行一次党员、干部的责任吧!
2000年12月,赖辰俊被带到了东山,对赖辰俊的专案调查随即展开。工作组专门就赖辰俊等党政领导涉案问题向国务院进行了汇报。国务院领导指示,为了把骗税案件查清查透,工作组主要调查涉税案件,由涉税案件带出的其他经济犯罪等腐败案件,交广东省有关部门处理。
随着地位的上升,我不是把它看成是责任的加重,而更多的是把它看成是利禄的增加。我常常思想过把我的非法收入都退回、上缴,但我又总是无此勇气,存有侥幸。我常常要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