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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位名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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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话(2 / 2)
B分类有些案例是跟“自杀”有关的。说得清楚些,就是“伪装成他杀的自杀”和“伪装成自杀的他杀”这两种。一旦这种伪装的效果显著,承办者就会按照表象来进行处理,很难再有水落石出的机会。酷似这种案例但更高明的,是“死者自行送命,却不算自杀”这种情况——比如说,凶手设法让密室里的死者受到惊吓,心脏停跳而亡。这种情况的“密室杀人”很难证实,算是很讨厌了。

    接下来是C类——出事时,死者不在屋子里面。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这种思路最懂得利用盲点。既然死者是在密闭的房间里被发现,人们当然会觉得密室就是杀人现场。然而,这一类别的情况完全推翻了这种想当然的看法,包括“死者是受伤后进房间上好锁才死去”、“凶手设法将死者送进密室”等等。这是一种颠覆性的理论,或许该冠以“反密室”之名称才好?

    如何,你们是不是都明白啦?几乎所有的密室杀人都不出这三大类别。当然,例外总是有的,譬如难以分类的混合情况。

    啊,对了,处理密室杀人时,可别忘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密室的合理性。凶手为何要千方百计弄出密室?绝大部分理由都是要让谋杀看上去像是自杀。但若刚好不是这样的话,就一定会有一个理由。就算凶手是个疯子,但疯子亦会有疯子的道理。只要扣住了这一点,往往便可以顺藤摸瓜,直切密室杀人的玄机。这一点至关重要,你们万万要牢记心头。

    总而言之,你们听完我这个密室教程,不妨再回顾一下布朗宁勋爵的命案,肯定会将之归进某个类别,进而省悟真相。

    如何,想出来这个密室的机关没有?哈哈哈,听了如此长的教程,各位想必都累了吧——但是,这总比学校里面的几何课更有趣吧?

    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