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定是吸取了7年前强奸妇女被判刑的教训。在那起事件里,除了受害者的证词以外,没有任何物证,所以汤本从头到尾否认自己的罪行,认为这样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被捕一直到公判,他始终喊冤叫屈,结果还是被判了刑。汤本明白了:光靠喊冤叫屈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那绝对不是有效的手段。
那样会被法官认为“毫无反省之意”,甚至影响到法官的心证。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法官的心证将左右审判的结果。
要知道,法官的方寸之心就能决定被告人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通过那起事件,汤本学聪明了。
学聪明了的汤本被捕以后,决定上演一场“征服法官”的戏码。
警方先是以网络诈骗的罪名将其逮捕的,诈骗案审完以后,马上追究他抢劫杀人的罪行,他一直到22天拘留期满也没有交代。紧接着警方又以抢劫杀人的罪名逮捕了他,他还是继续否认。他知道,如果招供太早了,就会给审判官一个“这小子肯定是凶手”的印象。他计算着什么时候招供最为合适。到了第35天,他认为时机已到,先做好招供的心理准备,然后等着焦躁不安的岛津发作,当岛津激动到极点的时候,他用早就想好的说法招供。
“……知道了……饶了我吧……是我干的……就算是我干的吧……”
“啊……是我干的……这还不行吗……饶了我吧……”
“……就是这样……真的……您饶了我吧……我头疼得脑袋都快炸了……”
就算是我干的吧。汤本想好的这句台词简直是滴水不漏,朽木真想表扬他几句。
这小子坚持到最后,招供所用的词语还是证明了自己是清白的。什么“饶了我吧”,什么“我头疼得脑袋都快炸了”,全都是谴责警方逼供的台词。汤本扮演了一个悲剧人物。
就这样,汤本演完了他自编自导的戏剧的序幕。在法庭上,他当庭喊冤,紧紧缠住审判长:我是冤枉的,救救我吧!
朽木紧紧地咬着槽牙。
“主演”汤本的审问录音不能提交法庭。当然,审判长不会相信警方没有审问录音,可是一旦交上去,警方的审问方法就会受到质疑。总之,不管提交还是不提交,都会在审判长心中形成有利于汤本的心证。
朽木自己问了自己一句:我能在这场博弈中胜出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整理一下可以用来对抗汤本的状况证据。
抢劫杀人事件发生前4天,汤本去东京涩谷地区一个化装舞会用品商店买了两顶只露出两只眼睛的黑帽子,虽说这不算犯罪,但可以视为跟大熊密谋抢劫运钞车的证据。在那个商店的玻璃柜门上,检出了汤本的指纹。这是无法撼动的事实。
但是,下次公判汤本很可能“修正”他的供述。他可以承认买了那两个帽子,而对于跟大熊密谋,则可以翻供。他可以说,是大熊命令他去买的,但他并不知道大熊买那两顶帽子的目的是什么,所谓“跟大熊密谋”,完全是警方瞎猜的。
这样就麻烦了。以前汤本确实是给大熊跑腿的,现在两人的关系也类似主仆关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反击汤本是有困难的。
那么,关于他们偷来的那辆轻便客货两用汽车,能否证明汤本参与了抢劫杀人呢?
事件发生以后,从现场附近的空地向大熊家转移,用的是他们偷来的一辆白色的轻便客货两用汽车。后来警方在郊外河边发现了那辆车,经查是临县一个建筑公司管理的车。两个星期之前,这个公司曾向警方报案,说他们丢了一辆白色的轻便客货两用汽车。警方的调查结果是,汤本跟这辆车有着密切的关系。事件发生第二天,有人看见他在市内一个自动洗车场洗那辆车,而且说他用清洁剂非常细心地清洗。警方根据目击者的描述画了汤本的肖像,结果是惊人的相似。根据这个情报,岛津审问汤本的时候,汤本一直说车是大熊偷的,与他无关。第35天招认的时候,虽然承认是他把车扔掉的,但每次问到把车扔到什么地方去了,他都用一种暧昧的方式来回答,直到愤怒的岛津大吼“郊外的河边吧”,他才点了点头。这样他的供词就谈不上是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秘密,也谈不上是主动坦白。毫无疑问,这也是汤本的计谋。
如果再开庭,汤本恐怕连扔掉偷来的汽车的事情也要否认吧?不,汤本在招供的时候,除了扔车的地点比较模糊以外,其他供述还是比较详细的,完全可以证实他与大熊一起做了精心的事后处理工作。跟大熊的对话交代得一清二楚,岛津也没有诱导的嫌疑。关于这一点,在法官面前再说是警方瞎猜的,很可能是说不通的。那么汤本就会使用辩解那两顶只露出眼睛的帽子的问题的手法,说是大熊把他叫到废弃工厂,告诉他刚才抢劫了一辆运钞车,然后命令他把偷来的车扔了,他害怕大熊的淫威,只好照办。
朽木再次咬紧了槽牙。
剩下的状况证据就是运钞车的司机兼岛的证词。兼岛出院之后,警方立刻把他叫到刑侦部来,让他隔着单面透明的大玻璃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