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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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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2 / 11)
扔到了一边。

    “我也是刚看到。从记录里看,当时对案件的定性定罪有过很大的分歧。但是最后的定罪还是正确的。你看看记录,也许能看出些蛛丝马迹。”任时明不急不慢地说。

    陈荣杰重新拿起了材料。

    通过检委会的记录,可以看出当时研究案件的情况和每个人的态度:白副检察长:犯罪嫌疑人仅仅是怀疑妻子有不正当的关系,就下这种毒手,手段也太残忍了。我看情节是十分严重的。

    田委员:把人打后,还把手脚绑在床头,又把门从外面锁住,被害人自己不能出来,别人也不能救助,我看这些情节都是非常恶劣的。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贺雷:我们处务会研究时认为,这起案件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由于被害人可能有过错,邻居田翠花说,从门帘的缝里看见孙旭坐在沙发上,黄丽萍坐在孙旭的腿上,看见他俩在一起抱着,亲着嘴。从间接证据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暧昧关系。同时要考虑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这是可以轻判的根据。

    宋国安副检察长:我看起诉处的意见有道理,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一时激愤,做了过头的事情,但是又投案了,我们要体现政策和法律。

    毛副检察长:仅仅靠怀疑怎么能说被害人有过错?一个邻居的证言,就能证明死者与他人关系暧昧?就能说明死者有第三者?我看,还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前任检察长穆松年最后发言:被告人殴打其妻后,把其妻的手捆在床头上,还把门锁上,这从主观心理状态上来说,采取放任,情节是严重的,虽然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但投案后供词不稳定,前边供述,后边又推翻,从自首的法律规定来看,必须具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并没有如实供述,这是其一。此外,赵建其在殴打黄丽萍后,又提着一把刀去找孙旭,有杀人的意图,只是因为没有找到孙,否则定会发生又一起血案。还有把被害人手脚捆住,把门锁住等,从这些情节来看,都是恶劣的。第三,赵建其是有前科的。大家听听,案卷里的记载:赵建其,男,现年岁,汉族,山北人,初中文化,家住本市成家村,村民,曾因盗窃被强制劳动教养二年,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我同意。依照法律对累犯的规定,对赵建其应当从重处罚,向法院起诉。“这里面可以看出每个人的倾向。”任时明看见陈荣杰已经读完了这份材料说道。

    “也不能排除是认识问题,我们不能以倾向来断定事实。”陈荣杰说完,又翻开了法院审委会的记录:法官李欣汇报案件时说:被告人赵建其因怀疑其妻子与孙旭有不正当的关系,曾经跟踪她,后两人发生口角,赵一时气愤,顺手拿起家中的小板凳打了妻子黄丽萍,开始黄丽萍用手挡架,当时正在气头上,赵建其用小板凳打在黄丽萍的头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丽萍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膜下血肿形成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件的发生,本是夫妻间有关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发生的打架,被告人赵建其一时气愤,伤害了黄丽萍,但是他对死亡的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我们接受这起案件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还特别对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即是否与孙旭有不正当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法庭调查……

    刑庭的陶庭长向审委会委员们汇报了合议庭的意见和刑庭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情节,被告人又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决定判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年。“看来,审委会上有过很激烈的讨论。”陈荣杰放下记录,“从讨论的内容看,大致有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刑庭对案件的案查是认真、细致、客观的,可以同意他们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量刑根据。少数人认为用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的生活作风问题还不够充分;被告人仅凭怀疑就毒打其妻,情节还是严重的,被告人有前科,应当从严惩治。”

    “审委会出现了两种意见的明显分歧,同意合议庭意见的人占了多数。”任时明提醒道。

    “但是,祁太峰院长的最后发言,扭转了大局,使整个会场出现了另一种结果。审委会最后采取了举手表决,结果陶庭长及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你认真看了没有?祁院长的发言记录得很详细,简直就是一篇论文。”陈荣杰大声地念起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来看,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对死亡的结果是一种过失心理,这种过失心理的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同时,对这种后果也不是放任或容忍的。我们应当注意,并不能因为他不希望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忽略了对后果的放任或容忍。本案被告人自述他不希望他的妻子死亡,但是,他的实际行动却是把他妻子的手脚绑在床头,将门反锁,这恰恰是一种对死亡后果的放任和容忍。从被告人主观恶性、打人手段的残忍等方面,都加重了犯罪的情节。在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杀人二者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定罪这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