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六四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洲共和国与大明帝国,于南京鸿胪寺签订《明澳友好通商条约》。
该条约规定,未来三个月之内,澳洲『政府』将出售给明帝国总数超过八千支的新式步枪、散弹枪,以及近百门的新式火炮。
鉴于明『政府』糟糕的财政状况,澳洲『政府』将一次『性』提供给明『政府』总数两百万两白银的贷款。由于明澳双方属于首次接触,明朝将开放广州、松江两处作为通商口岸,允许澳洲人在两地从事合法的商业贸易。
同时在两处口岸成立海关。两处海关的关税,将作为抵押,用于偿还上述的贷款。
与此同时,明『政府』将香港以及部分新安县租借给澳洲『政府』。其中新安县部分,不允许澳洲『政府』驻扎总数超过两百人的士兵。香港以及南部新安县,租金作价八万两每年。为了帮助明『政府』度过财政危机,澳洲『政府』将一次『性』支付前十年之租金,而后每年支付明『政府』六万四千两白银。[]迷航一六四二290
明澳双方建立外交关系,互派使者。
澳洲『政府』以及澳洲人,有权在明朝开放口岸,从事劳工招募以及移民招募等相关事宜。
官面上的说法是《明澳友好通商条约》,可是后世的教科书上,更喜欢称其为《明澳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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