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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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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章 公正与人性的缠斗二合一】(3 / 5)
清!」

    「被告人李杰,在2003年5月1日当天下午并不存在主观杀人,导致死者魏田死亡一事,为「不可预控的意外事件」!」

    是意外事件且不可控,那麽就是无罪。

    这点已经很清楚了。

    在徐德指出凶器案发时,不具备《枪管法》对枪械定义标准的那一刻,包括法官在内,审判区四方人就无法再对李杰认定故意伤害罪」!

    因为人家确实没杀人...至少不存在主观与客观上对杀人」的标准。

    如此。

    既诉书错误,那一审也就是错误,而不是一审模糊」,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

    「不!」

    「被告方律师,本案事实不清并非在於《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而是《刑法》128条第一款,非法持有枪枝罪」!」

    这一刻。

    律师杜藤眼神中阴晴交错,眯了眯眼,那精明的大脑瞬间将杂乱的思绪整理成一条逻辑通顺的思路。

    杜藤说道:「被告人李杰,涉案凶器监定中心并未给出明确报告。」

    「於是。」

    「那此条罪名便属事实不清」!依据相关法例,应当发回一审原法院重新就涉案不清区域进行依法审理!」

    两条罪名是独立的。

    故意杀人是故意杀人,非法持枪是非法持枪。

    举个例子。

    你家里有一把枪,随後这把枪导致他人死亡,之後经查明,你虽然持枪了,但导致他人死亡却属於意外,不负刑事责任。

    难道,因为杀人是意外,你没用你的枪,这就不需要追究你非法持枪」的罪名了?

    不会。

    两者间是独立、就事论事的!

    也正因如此,眼下二审问题来了。

    枪械一事与魏田无关,可也实打实的写进了诉书进行起诉,还被数罪并罚」进行量刑。

    既然量刑了,那麽就是案子一部分,这部分眼下事实不清,那麽依照逻辑..

    「法例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杜藤严肃开口,语气中愈发果断决绝。

    他没想到对方竟然这麽难缠,胆子这麽大,眼下计划打乱...要麽败,要麽发回一审,两者只能选一!!!

    徐德此时心中多了一丝怒意,他压着声音。

    那双满是火药味的眸子透过空间落在原告席内。

    「原告方,有关这点我方先前已经明确说过!」

    「案件中的非法持枪罪」,就本案目前已无法做出监定进行解析,即便发回重审,物证中心也绝不会给出一条定性报告!」

    「而对这种已明确无法分辨出具体案情的案件,实务经验角度中..

    「」

    「二审完全可以依照《刑法》第200条第(三)项,依照疑罪从无」的角度进行宣判,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枪械一事确实案情不清。

    可这指的是查不清」!而不是一审的时候没查清」。

    两者虽然看起来有些许类似,可真正表达的含义却天差地别,後者需要发回一审,而前者......可以由二审自由决断!

    「异议!被告方,你方所递交《书面材料》仅仅只是用於证明导致死者魏田死亡并非枪击,却并未否认这柄枪没有达到作废标准」!」

    杜藤心烦意乱起来,他声音中隐隐动怒。

    面前这人就跟一块狗皮膏药一样,压根甩不掉,又如麦芽糖粘黏在上颚,扣都扣不下来!

    徐德十分乾脆利落。

    「哦?好,退一万步来讲,虽行为未达到作废标准,那麽,案情这般明确。」

    「我方认为此项法例并不存在所谓模糊」证据不足」,可直接定下非法持枪罪」!」

    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用非法持枪罪换掉原告打回一审的想法?

    「诡辩!被告方,你这是在毫无依据地诡辩!」

    杜藤动怒了,右手拍在桌子上,手臂肌肉紧绷,额头上隐约能看到青筋。

    徐德冲着他怒声道:「原告,我方所言均是建立在你方观点上,所谓我方诡辩,其本质实则是你方角度站不住根罢了!」

    「污蔑!」

    杜藤直接站起身,极其罕见地表露出愤怒,并与之互相指责。

    双方隔着审判区不断怒斥,声音之大,在整个第一法庭都来回回荡,吵得人耳朵嗡嗡」的。

    旁听席处。

    众人看得眼角一跳,竟然没有人出口打断交谈。

    庭审中律师当庭互相怼起来不是没有过,但在海城高院二审...那就有些罕见了,尤其是两人还不是普通小律师。

    至於其余人...

    「咔咔!」

    此刻。

    旁听席中,魏源此时坐在椅子上,他看着审判区内容面露阴沉,脸色难看。

    而那焦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