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剑和张倩忍不住擡头对视一眼,纷纷看到对方眼底的惊愕。
朱大力就像一个落水的人。
对方抓住的唯一一个救命稻草,就是卖命给孩子赚钱。
而眼下。
徐德将这份不存在父子关系」的检测报告拿给朱大力看..
这个压缩到极致的高压锅,说是瞬间爆炸也不为过!
对方还称得上是乌龟壳?
只要进入到死循环,内斗致死是最终结果!
只是..
「这...这没违法吗!?」
律师李剑满脸震撼地擡头看向准备外出的徐德,此时只觉得过往十几年,所构建出的世界观逐渐崩塌。
身侧。
张倩也好不到哪去,连连开口道:「这难道不涉及到《刑法》305条「伪证罪」!?」
现实的真相是。
朱大力和他儿子朱铭,大概率是亲生关系。
而检测报告...却是朱大力」与朱铭」,不存在父子关系。
这难道不涉及到伪证罪!?
「什麽违法?我什麽时候违法了?」
「没有人比我更懂什麽才是违法!」
徐德却满脸不耐,他站住脚,看着身後的李剑和张倩。
接着双手抱胸,开口道:「首先。」
「你们要搞懂,什麽才是《刑法》305条伪证罪」!」
「伪证伪证,拆开来看,就是伪造」+证据」。
「首先,什麽才是证据?」
证据,也就是作证的证」,是在庭审中的东西。
联合起来,也就是,伪造虚假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指证!
《刑法》第305条,原文明确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麽,做这份材料的人,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徐德指了指手里的公文包。
他对着面前几个跟听天书一样的律师,恨铁不成钢道:「都不是!」
「这两个人与案子无关!」
「其次。」
「这份材料,我会递交给谁?给警察?给检察官?法院?还是说我会带去法庭使用!?」
伪证罪,是仅限於刑事诉讼程序之内!
你自己制作的东西,仅限於私下聊天,自己看。
那麽。
从法例上,这就不是伪证!
「这玩意,我不拿给法院出庭作证。」
「不给警察,不向检察官出示材料,也不具备司法效力,也不是虚假干扰办案的东西。」
徐德摊了摊手,反问一句。
「那麽。」
「我触犯了《刑法》第305条哪一条,构成伪证罪了!?」
话落的刹那。
律师李剑和张倩本想开口说些什麽,但话到嘴边却欲言又止,半晌愣是说不出来。
是的。
伪证罪,除了伪造证据以外。
你还得拿到刑事程序里使用,这才算触犯了伪证罪!
举个例子。
一起刑事命案。
你实际上没在案发现场见到过人。
但却在私下,指着其中一个无辜人员,对朋友说,自己亲眼目睹过程,说这是凶手。
这构成伪证罪吗?可能构成其余的,但绝不构成305条伪证罪」!
反之。
如果你上了庭审,身份成了证人」。
在庭审上,以没见过现场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指认无辜人员说是凶手,那这就构成305条伪证罪」。
同样的话,身份与环境不同,却一个构成,一个不构成。
徐德确实是制作了这份材料。
但问题是。
他这份证据不参与司法程序,只是单纯制作,随後私下观看,全程不拿到庭审使用。
换句话说。
「我这只是「材料」,可供参考的材料。」
「而不是「证据」!」
「我这连证据都不是,凭什麽说我触犯「伪证罪」?」
徐德见几人说不出话来,索性直接自言自语地开口反问,给对方理清逻辑。
「至於《刑法》第307条妨碍伪证罪」?」
「我又不拿这些东西给司法人员看,也不阻挠程序推进,我妨碍谁了?我谁都没妨碍啊!况且这也不是证据。」
「所以。」
「不止《刑法》305条伪证罪」我不构成,307条妨碍伪证罪」,我也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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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