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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从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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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8章 拆分机构(2 / 2)


    在下诏拆分后,陈从进又编纂《缉事令》,明文写死几条铁规,作为祖制,昭示朝堂。

    虽说祖制这玩意,后世之君有用的时候就拿来用,没用的时候就当看不见,但多多少少,还是能让后人有所忌惮。

    第一,缉事都无证据时,不得擅自传讯,扣押官,民。

    第二,不得插手民政常规政务,既州县正常理政,缉事都不得随意插手。

    第三,若查实诬告,则反坐其罪。

    第四,缉事都大小官吏,不许转任边镇主将等实权军事岗位,可以转任的,只有转入御史台,光禄,地方刺史这类文官。

    此事虽然到此暂告一段落,但是缉事都和文臣之间的矛盾,却开始急剧上升。

    在以前的时候,双方其实还有些默契存在,但经此一事,缉事都虽说被拆分了,但暗地里对于官员的密查力度,明显加强了。

    缉事左都的指挥使沈良,已经将所有的重心,放在追查全国官员的不法行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