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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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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外史上(13-1)(5 / 5)
者,准不枉法论’,这个‘断’字,便指断案。象这个报销案,既然都有例案,只能说他引例不当,却不能说他枉法。”

    “既然如此,”阎敬铭慢吞吞地说了句:“都算不枉法。”

    “是!”薛允升重复一句:“只好算他们不枉法。”

    “失入不如失出,庶几见得朝廷仁厚。”麟书看着阎敬铭问:“丹翁意下如何?”

    阎敬铭拱拱手:“我无成见,悉听公议。”

    “那就请云阶主持,按律定罪。”翁同和特别加重语气:

    “悉依律例。”

    “这中间自然也有些斟酌。有的该加重,有的该轻减,也得定个宗旨出来。”

    “轻减只怕不能了。就这样子,惇王已经不肯点点头,再说轻减,他决不肯领衔出奏。”

    大家都觉得麟书的看法不错。为了应付惇王,翁同和提出一个办法,定罪分两种,一种是按律拟定,该如何便如何,不必法外原情,有所增减,一种是一律酌量加重。拟好罪名,请惇王去决定。

    这个办法总算很尊重惇王,足以安抚他的“不平”。接下来便谈到当面复奏该说的话,以及推那个来说。

    “自然是丹翁前辈……。”

    “不!”阎敬铭打断翁同和的话说:“不是你,便该子青,何用我来说话。”

    阎敬铭的意思是翁同和是军机大臣,张之万是刑部尚书,论地位、谈职掌,都不该由他发言。这当然带着谦虚的意味,因此,在翁同和以“奉旨会办,与本身职司无关”的说法,再度敦促时,他也就答应了。

    于是刑部在薛允升主持之下,逐一按律例的明文规定,加减定罪。第一张单子拟好,才发觉那天在翁家商定的宗旨不切实际,果真按律定罪,是太轻纵了。

    于是他不得不跟张之万去商量,略陈缘由以后,接着说道:“就拿福趾来说,他虽是云南司的掌印郎中,可是云南报销案,是主稿孙家穆承办,一同画押的时候,并不知道其中有什么情弊,事后风闻,向孙家穆问起,才分到了四千两银子。依‘事后受财律’,作不枉法论,罪名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又依‘不枉法赃罪,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的律例,只要将四千两银子吐出来,就可无罪。这从那方面来说,都是交代不过去的。”

    “是啊!”张之万问道:“该如何补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