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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全传·母子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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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节(2 / 2)
条定例是:“官员妄行条奏者,降一级调用,公罪。”公罪是公事上有所不当,与个人品格有亏而获咎的私罪不同,公罪照例准许抵销,换句话说,只要得过“加级”的奖励,就不必降级。

    象黄体芳这种当到侍郎的大员,总有好几次加级的纪录,因此这样的处分,对他来说,实在丝毫无损。

    徐桐与李鸿藻如此主张,其余的堂官觉得不甚妥当,“妄议更张,迹近乱政”与“妄行条奏”的过失,并不相同。然而因为上谕中最后一句是“交部议处”,不是“交部严加议处”,又因为黄体芳本人是兵部堂官,建议改派曾纪泽专司筹练海军,亦可说是分内应尽的言责,似乎谈不到“乱政”。这样一转念间,也就默然同意了。

    复奏一上,慈禧太后大为不满。认为“所议过轻”,朱笔亲批:“黄体芳着降二级调用。”而“吏部堂官传旨严行申饬”。包括告假的崇绮在内,这个年便都过得不甚痛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