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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上海:解放战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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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章 黎明前的黑暗(2 / 7)
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炮、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八)戒严地域内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但不得故意损害。

    (九)寄居于戒严地区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严上不得已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

    (十一)在戒严地域内,民间之食粮、物品及资源可供军用者,得施行检查或调查登记,必要时并得禁止其运出。其必须征收者,应给予相当价额。

    第十二条戒严之情况终止或经立法院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时,应即宣告解严,自解严之日起一律回复原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训令(11月11日)

    淞沪警备司令部训令法总字第1797号

    上海市警察局俞局长

    一、奉总统蒋戍灰挥督电开:为维持地方治安,防止非常事变,着于本日午夜起淞沪区应即宣布临时戒严,并按规定表呈报国防部。希即遵照具报。等因。

    二、遵于本月十一日起宣告临时戒严:(一)临时戒严区域暂定上海市辖区,必要时得就本警备区全面实施;(二)全市商店均限于下午八时前停止营业,公共娱乐场所、饮食店、烟纸店、摊贩均限于下午十时三十分前停止营业;(三)下午十一时起至翌晨五时止为宵禁时间,一律断绝交通;(四)全市商店或流动商人不得有抬价居奇闭门拒客、造谣煽惑、威胁民生之情事;(五)依照戒严法规定,本司令有执行戒严法第十一条所列各事项之权。

    三、关于戒严事项之执行另文饬遵。

    四、除呈报分函暨布告周知外,附发戒严法一份,仰知照并饬属遵照。

    司令宣铁吾(印)

    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训令(11月11日)

    淞沪警备司令部训令参一作字3224号

    市警局俞局长:

    一、三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法总字第一七九七号训令计达。兹将有关戒严各项特再规定如左:

    (一)军警宪各部队应以警察分局管区为单位,组织巡查队不分昼夜实施巡查。

    (二)重要街道冲衢,应由宪警加派双岗严密查察。

    (三)每晚自下午十一时起至翌晨五时止实施宵禁,断绝交通。除医师(凭医师执照)、新闻记者(凭报馆职员证及臂章)、电报局报差(凭报差制服臂章)及佩有本部发给特种通行证之汽车(以上人员一律携带国民身份证)外,一律不准通行。

    二、希即遵照,并饬属遵照。

    司令宣铁吾(印)

    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汤恩伯为京沪警备

    总司令部成立事致吴国桢电

    (1948年11月25日)

    即刻到。上海吴市长:0641密。奉总统蒋戍寒(十四)防挥划电开:令节着成立京沪警备司令部,派贵官兼任总司令,辖淞沪警备司令部、首都卫戍总司令部及长江以南苏省地区内之国军与地方团队,担任辖境警备及长江防务。等因。遵于常州成立总部,开始工作。特电奉闻。务祈随时协助,俾京沪治安与长江防务益臻巩固,至所企幸。常弟汤恩伯。戍敬。印。淞沪警备司令部关于成立上海市自卫队。

    武力联合组训处致上海市社会局代电(1949年1月4日)淞沪警备司令部代电训参字第1号

    上海市社会局:

    一、查上海市自卫武力联合组训处已于本(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本部成立,开始办公,并派本部少将副参谋长陶一珊兼任处长职务。

    二、兹随电检送该处组训实施办法乙份。

    三、请查照。

    司令陈大庆

    三十八年元月四日(部印)

    上海市自卫武力联合组训处组训实施办法

    一、宗旨:为求上海市各种自卫联合武力连系确实配合容易、在分工合作指挥统一原则下实施联合组训、协力维持市区治安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二、名称:本处定名为上海市自卫武力联合组训处,(原定名为上海市联合自卫组训处,范围广泛,为适合实际,故仍采用现在名称)。

    三、隶属:淞沪警备司令部(办公地点同)。

    四、参加组训单位:

    1.上海市民众自卫总队;

    2.上海市驻卫警总队;

    3.上海市护工总队;

    4.上海市义警总队;

    5.其他。

    各总队仍保持原有之系统与编组。必要时,再予充实调整之。

    五、组训办法与步骤。

    (一)本处编组如附表第一。

    (二)业务执掌与实施:

    1.本处以会报(议)方式决定一切联合组训最高原则与方案。

    2.本处会报(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