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均须切实保证贯彻执行,并定期向上级作工作报告。
(二)借粮工作。
1、借粮数目之分配。各地委对各县借粮数目之分配,一般应按照粤北指挥部之分配计划实行,但在总数不变的条件下,亦可根据各县土地集中或分散等情况与部队需要作适当的改变。各县又适当的分配各区,各区分配各乡,各乡即应按照合理负担政策,经过村民民主评议,确定各户应借之粮数,规定每借粮1斤,随借柴1斤半、草半斤。但因部队经过的地区,所需柴草数量较其他地区为多,故此比例还可适当调剂改变。
借粮数目之分配,应根据当地存粮、贫富、过去征借的具体情况适当规定,一方面要保证部队供给,一方面应照顾群众的负担能力。在我大军经过的地区,如因借粮过多,群众粮食困难时,则应从别的地区调剂运粮,给以救济,勿使一地负担过重。
2、借粮的对象。借粮的政策,中央与华中局已有明确规定,借粮的主要对象为地主、富农,其次为中农。借粮的数量,以各户的粮食总收人为标准,地主不超过40~50%,富农不超过25~35%,佃富农不超过20%,中农不超过10~15%,贫农一般的不借,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如部队多、粮食少的地区)才可少借一点,最多不得超过5%。对于这一政策必须坚决执行,既反对不分贫富平均摊派的办法,以免将负担加到贫苦农民身上,也不要对地主、富农借粮过多,打击过重。各级领导机关应严格检查借粮中有无违反政策的现象,并及时予以纠正。
如在解放区,夏收后农民没有向地主交租的情况下,可先向农民借粮,但此种借粮,即作为农民对地主之交租,农民可将粮票给地主抵租额。
3、借粮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组织借粮工作团,团以下可分若干队,深入农村,根据政策展开借粮工作。工作团及工作队均应有得力干部负责领导。
估计由于干部不足,时间紧迫,又靠地方同志难于及时完成借粮任务,因此部队之民运工作队,应先赶到部队即将集结或经过的地区,帮助当地地方同志进行借粮工作以保证部队的供给。
在我政权尚未建立或尚未巩固的新区,还须尽量正确利用旧保甲人员,以便迅速完成借粮工作。但也必须首先向群众说明我之借粮政策,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确定借粮数目,防止保甲人员任意摊派。并须对保甲人员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帐目,向群众公布借粮数字,以防其营私舞弊,贪污中饱。
4、借粮的手续。由粤湘赣边纵司令部、政治部及东江、北江行政委员会印制统一的借粮证,依票面数目之大小分为若干种,分发各县、区、乡。借粮之后,由直接征借机关及经手人按照所借粮数将借粮证加盖印章交给借粮户,将来征收公粮时,借粮户即可凭证顶交公粮。除此种统一之借粮证外,其他粮票、白条子一般禁用。
如因粮食供给不及,部队民运工作直接向群众借粮时,须与县支前司令部协商,根据部队实际需要与该县借粮情况,领取一定数量之借粮证,借粮之后,按照手续发给借粮户。只有在尚未建立人民政权、没有支前组织、没有粮站的地区,来不及与乡支前司令部协商,部队筹粮队领取不到借粮证等情况上,可将米票、柴草票当做借粮证用,将来借粮户亦可凭票顶交公粮。
5、粮食的集中。在大军经过的交通要道,有计划的设立粮站,将粮食集中,并将吃粮碾成白米存放,供给部队需要。同时应动员粮站附近居民、商家购备大量油、盐、菜蔬,由支前司令部规定适当价格,以供部队购用。
6、粮食支拨手续。部队向粮站领粮时,须交给与所领粮食同等数目之粮票,粮站即以此粮票向支前司令部报帐。规定原华中、华东之粮票一律通用,不另印制。但各兵团用粮票领粮,不得超过所预算之数目,各兵团、军、师首长必须严格掌握,以防浪费。
7、目前借粮工作尚未正式开始,而大军于9月下旬即将进入粤境,故须从赣南运一部分粮食至南雄、始兴一带,从汝城运一部分粮食至仁化、乐昌一带,以保证部队的粮食供给。
8、支前组织及部队均须注意,征借范围应尽最大可能,争取最大限度的分散,扩大征借面,不要只集中一地筹借地,免使群众一次出粮太多,引起反感,并影响后续部队经过时无粮可筹。如部队在一地作较长时期的休整,即可从较远地方筹运粮食调剂,先头部队必须照顾后面部队。
部队进入城市,主要依靠缴获解决军粮,如缴获不敷或没有缴获,一时又无粮食接济,可由军以上机关批准,通过旧商会在粮商有粮条件下,暂向粮商借用短期内必需的粮食,再由商会负责筹款折价偿还。
(三)民工、担架。
1、民工之动员。凡18岁至45岁、身体健全之男子及20至40岁、身体健康之妇女,均应动员参加民工队。
行政工作人员,民兵基干队员、教员与学生,一般可不参加民工队,以免影响工作与学习,但在不妨碍工作及民工队须派人领导的情况下,干部、民兵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