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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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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从报酬递加规律来看的正常需求和正常供给的均衡(5 / 5)
得补贴的行业和希望获得补贴的其他行业中人们有把经营自己企业的精力转向拉拢管理补贴者的危险。

    除开这些半伦理性质的问题,还有具有严格经济性质的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和任何特定租税或补贴对占有生产所述商品的土地的城乡地主的利益的影响有关。这是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细节上是如此不同,以致不便在这里加以讨论。

    第七节续前。

    关于必须加在下述理论中的第二个大限制的性质,说的已经够多了,这个理论是,鼓励每一个人按照他最相宜的方式来使用自己的资金,一般地将获得最大的满足。很显然,如果他把他的收入用得增加了对穷人服务的需求,从而增加了他们的收入,那末,他使总满足得到的增加比他使富人增加等量收入时还要多些,因为一个先令给穷人带来的满足比给富人带来的满足要大得多;也很明显,他购买那些生产中能增进生产者品质的东西比那些生产中能降低生产者品质的东西对社会更为有益。此外,即使我们假定,值一先令的满足不论对谁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每先令的消费者剩余不论来自何种商品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那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个人使用自己收入的方式对社会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因为倘他把收入用于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那些商品,则他使那些商品更不易为他的邻人所得,从而,降低他们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如他把收入用于遵守报酬递加规律的那些商品,则他使别的人更易于获得这些商品,从而,增加他们收入的实际购买力。

    此外,一般认为,对各种经济商品(有形的和无形的)按价值征收相等的税,或征收支出税似乎是最好的税;因为它不能使个人的支出脱离常轨:我们现在已经知道,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即使暂时忽略这一事实,即一种税或补贴的直接经济效果并不能构成实行它以前所必须权衡的全部考虑,而且往往甚至也不是主要的考虑部分,我们也知道:第一,支出税对消费者剩余的毁灭通常比专门对那些很少有大规模生产经济的可能并且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的税要大些;第二,政府对那些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征税,并把部分所得用来补贴那些遵守报酬递加规律的商品,对社会是更加有利的。

    要知道,这些结论本身并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的适当理由。

    但是它们表明,有许多工作留待我们去做,即通过慎重的搜集供求统计资料,并科学地解释它们的结果,以便发现什么是社会力所能及地把各个人的经济活动纳入最能增进总满足的那些途径的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