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品之比例征收的。
另一方面,土地在给人类以空间、阳光和空气方面——
有了它们人类可以生活和工作——所提供的服务,确是严格地依照报酬递减律。对于具有位置上的特殊利益——自然的或人为的——的土地所用的资本不断增加,是有利的。建筑物高耸入云;自然的光线和通风就以人为的方法来补充,而且电梯减少了房屋最高层的不便;对于这种支出,方便的报酬有了增加,但它是递减的报酬。建筑用地的地租不论怎样高,最后总要达到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与其再一层一层地造上去,还不如支付较多地租以使用较大的面积来得上算;正像农民知道最后总要达到一个阶段,超过这个阶段,进一步精耕也不能抵偿支出,与其对原有的土地使用更多资本和劳动而得到递减的报酬,还不如支付较多地租以使用较大的土地来得上算一样。由此可知,地皮地租的理论与田地地租的理论实质上是相同的。这个和类似的事实现在就使我们能够简化和发展李嘉图与穆勒所提出的价值理论。
建筑用地是如此,其他许多东西也是如此。倘使一个制造商有(比方说)三台刨床,他就不难从它们得到一定数量的作业。如果他要从它们得到更多的作业,他就必须在平常工作时间内努力节省它们的操作时间,一分钟也不浪费,或许还要加班工作。这样,它们一旦被充分利用之后,接连每次对它们用力,都给他以递减的报酬。最后,纯报酬是如此之小,以致他觉得与其硬要他的旧机器做很多工作,还不如购买第四台机起来得上算:正像一个农民已经充分耕种了他的土地,觉得与其硬要现有的土地生产更多的生产物,还不如购买更多的土地来得上算一样。诚然,从某些观点来看,从机械所得到的收入多少带有一点地租的性质:在第五篇中再加说明。
第八节报酬递减律和一剂资本和劳动的注释。
在这里我们不能充分考虑报酬递减概念的伸缩性;因为,这个概念不过是在投资方面关于资源之经济的分配之大的一般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的细节而已,而这一问题是第五篇的主要论述之中心,实在也是全书大部分的中心。但是,关于这个概念,现在在这里似乎需要略加说明,因为在卡尔教授的有力和有启发性的倡导下,近来对这个概念极为重视。
如果一个制造商将他的资本用于机械方面为数过大,以致有很大一部分机械经常空着不用;或者用于建筑物方面为数过大,以致有很大一部分的地方没有充分使用;或者用于雇用职员方面为数过大,以致所用的职员中一定有一部分人的工作抵不过付给他们的工资;因此,在这一方面他的过度的支出,就不像以前的支出那样有利可图了,所以我们可以说,这种支出对他产生了“递减的报酬”。但是,这个名词这样的用法,虽然极其正确,但除非谨慎使用,否则就容易令人误解。因为,当用于土地的劳动和资本的增加所产生的报酬递减倾向,是被看作任何生产要素,在与其他要素的比例上用得过多时所产生的一般报酬递减倾向的一个特殊的例证时,人们就易于认为,其他生产要素的供给是能够增加的。这就是说,人们易于否认在一个古老国家中现有的全部可耕土地的固定性这个条件的存在,而这个条件是我们刚才考虑的关于报酬递减律之重要的古典研究之主要基础。即使当个别农民要在靠近他自己田地的地方增加十英亩或五十英亩土地时,除了能出高到令人不敢过问的价格,否则恐怕总不能得到它们。即使从个人观点来看,在这方面土地也是与其他大多数生产要素不同的。这种差别对于个别农民,诚然可看作是没有多大关系。但是,从社会的观点,从以下关于人口各章的观点来看,这种差别却是重要的。让我们就来研究这个问题。
在任何生产部门的每个方面,都要将资财分配于各种支出,而某种分配的办法能比其他任何分配办法产生较好的结果。管理企业的人越能干,他就越接近十分完美的分配;正像管理一个家庭所有的羊毛之原始社会的主妇越能干,她就越接近羊毛在家庭的各种需要之间的理想的分配一样。
如果他的营业扩大了,他就要以适当的比例来增大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不是像有时所说的那样,按照比例来增大。例如,手工操作与机器操作的比例,在一家小的家具厂里也许是适当的,而在一家大的家具厂里,这一比例恐怕就不适当了。如果他对他的资财的分配做到尽可能的适当,他就从他的各种生产资料中得到他的企业所能得到的最大(边际)报酬。如果他使用任何一种生产资料过多,他就从这种生产资料中得到递减的报酬;因为其他生产资料与它不能适当配合。这种递减报酬与农民所得到的递减报酬是相同的,如果农民对土地如此地精耕,以致从土地获得递减的报酬。倘使农民能以与付给原来土地的相同的地租而获得更多的土地,他就会租用更多土地,否则,他就会受到责难,被看作是一个无能的经营者;这就说明了以下的事实:从个别耕作者的观点来看,土地不过是资本的一种形态而已。
但是,前代的经济学家说到报酬递减律时,他们不但从个别耕作者的观点,而且从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