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之所以不能这样做的理由,就是因为有报酬递减律的缘故,如前所说,这种报酬是以它的数量来衡量,而不是以它的交换价值来衡量的。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说明以上在关于报酬递减律的暂时说明中的“一般地”这句话所包含的限制了。报酬递减律是一种倾向的叙述,这种倾向诚然可因生产技术的改良和发展土壤全力的时作时辍的过程而暂时受到阻碍;但是,倘使对产物的需要无限制地增加,则这种倾向最终必然成为不可抗阻的。我们对这种倾向的叙述可分为以下两部分:
尽管农业技术的改良可以提高土地通常对一定数量的资本和劳动所提供的报酬率;尽管已经用于任何一块土地的资本和劳动也许远不足以发展它的全力,以致对这块土地增加费用,即在现有的农业技术下,也可得到超过按照比例的报酬;但是,这种情况在一个古老国家里是罕见的:除了存在这种情况之外,用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之增加,使所获得的产物数量的增加在比例上是较低的,除非个别耕作者的技能同时也有提高。第二,不论农业技术的将来发展怎样,用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之不断增加,最终必然造成因增加一定数量的资本和劳动所能获得的产物增加量之递减。
第二节一剂资本和劳动。边际剂,边际报酬,耕作边际。边际剂不一定是时间上最后的一剂。剩余生产物;它与地租的关系。李嘉图所注意的只限于一个古老国家的情况。
如果采用詹姆士·穆勒提出的一个名词,我们可以认为用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是由等量的陆续使用的各剂构成的。我们已经知道,最初使用几剂所产生的报酬也许是小的,而以后的许多剂就可产生大于按照比例的报酬;在例外的情况下,陆续使用的各剂所产生的报酬,甚至会交替地时增时减。但是,根据报酬递减律所说,早迟(总是假定同时在耕作技术上没有变化)总要达到某一点,过了这一点,一切增加的各剂所产生的报酬,在比例上就会小于以前各剂所产生的报酬。这剂总是指劳动和资本合在一起的一剂,不论它是由独力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所使用,还是用来代表自己不从事耕作的农业资本家的费用。但是,在后一情况,费用的主体表现为货币形态;在研究与英国情况有关的农业经营的经济时,按照市场价值把劳动折为货币等价物来考虑,只说各剂资本而不说各剂劳动和资本,往往是便利的。
刚刚正好抵偿耕作者的费用的一剂,可以称为边际剂,它所产生的报酬可称为边际报酬。如果在近处可巧有已经耕种的土地,但这土地只是刚能抵偿它的费用,而没有剩余作为地租之用,我们就可认为,用于这土地的就是边际剂。这样,我们可以说,用于这土地的这剂,就是用于在耕作边际上的土地,这样讲法具有简明的好处。但是,这一论断并不需要假定存在这样的土地:我们所要注意的只是边际剂所产生的报酬,不论它是用于贫瘠之地还是肥沃之地,都没关系;必要的只是:它应当是能被有利地用于在耕作边际上的土地之最后一剂。
当我们说到用于土地的边际或“最后”剂时,我们的意思不是说时间上的最后一剂,而是说在有利的支出的边际上的那一剂,这就是说,使用这一剂刚好使耕作者的资本和劳动获得一般的报酬而没有剩余。以具体的例子来说,我们可以假定:一个农民想到再一次派些刈草的人到田地里去除草,踌躇一下之后,他决定这是上算的,不过这样做只是上算而已。因此,花在这上面的一剂资本和劳动,就是我们所说的最后一剂,虽然在以后收割时还要使用很多剂。当然,这最后一剂所产生的报酬,与其他的报酬是分不开的;但是,如果他决定不增加这次刈草,我们相信,生产物中就不会多出这一部分来,因此,我们就把这一部分产物全都作为最后一剂所产生的。
用在耕作边际上的这一剂所产生的报酬,既然是仅可抵偿耕作者的费用,那末,他使用各剂的总数所产生的各边际报酬的总和,也仅可抵偿他的全部资本和劳动。他所得的报酬如超过这个数额,这超过的部分就是土地的剩余生产物。如果土地是耕作者自己所有的,则这剩余生产物也归他所有。
注意以下一点是重要的:以上关于剩余生产物的性质之叙述,不是地租理论:我们要到很后的阶段才会说到地租理论。这里所能说的只是:这剩余生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为地租,而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为了使用他的土地能向佃户强行索取的。但是,以后我们将会知道,一个古老国家之田地的完全的地租,是由三个因素构成的:第一是由于自然所创造的土壤的价值;第二是由于人类对土地所作的改良;第三——这往往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由于稠密和富裕的人口之增长,以及公路、铁道等交通之便利。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在一个古老国家里,要知道土地在最早耕种之前的原来状态怎样,是不可能的。某些人类工作的结果,不论为好为坏,已经固定于土地之中,而与自然工作的结果无法区别:两者的分界线是模糊的,只能多少是武断地加以划分。但是,为了大多数的目的,最好是把对抗自然的最初的困难,看作是在我们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