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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决战·平津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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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平协议十八条(2 / 2)
外侨生命财产之安全。

    (十三)联合办事机构成立后,即释放政治犯,原华北区被俘高级军官于北平接交后,一律释放(中下级军官可随时释放)。

    (十四)原华北区伤患官兵之医疗,阵亡者之安置,在双方协助下仍得由华北总部结束办事处分别妥为办理。

    (十五)邮政电信不停,继续维持对外联系(由平津前线司令部军事代表检查)。

    (十六)各种新闻报纸仍继续出刊,俟后重新审查登记。

    (十七)保护文物古迹及各种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业,勿相惊扰。

    在这个协议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附件,这个附件对于如何执行协议进行了若干具体的界定。附件共4条,全文如下:

    (一)联合办事机构以7人组成之,解放军方面4人,华北总部方面3人。解放军方面为主任,华北总部方面为副主任。解放军方面参加者为:叶剑英、陶铸、戎子和、徐冰;叶剑英为主任。华北总部方面人员由傅先生指定之。

    (二)联合办事机构系临时性质,接受完毕后则一切归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在接交期中,联合办事机构及军事管制委员会均直接归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以后由联合办事机构移交平津前线司令部接收转交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之。

    (三)部队移驻城外后,即着手整编为人民解放军。人民解放军制度包括以下各点:

    1.建立政治组织及工作;2.实行官兵平等,废除打骂教育;3.执行命令政策;4.服从群众纪律。

    人事方面概由解放军同意任命,其原则如下:

    1.能力称职愿继续服务者,留职继续服务。

    2.能力优异者,且可提升。

    3.不适应者予以调整。

    4.志愿深造者,予以学习机会。

    5.不愿意继续服务者,保障其生命财产眷属之安全;如愿返籍者,可予以便利。

    (四)前述正文、附件各项,除正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系双方代表根据一般需要及政策成立协议者外,其余各项均须双方代表分别请示平津前线司令部林司令、罗政委、聂司令及华北总部傅总司令同意修正后议定之。

    执行这个协议中一个最重要而又最紧急的问题,是城内的国民党军队要立即出城,出城之后驻扎在什么地方?城防如何交接?这是一个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为此,就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林彪、罗荣桓、聂荣臻联名给苏静发了一封电报,要苏静转告傅作义,他的部队原来所驻防和控制的城门,在部队出城后仍然暂时由傅作义的部队派兵控制,不要让中央军乘机所控制。各部队出城后的驻地,应分别沿平汉、良乡、徐水一线及其以东的固安、文安、霸县、雄县、三河、香河一带。

    这样,国共双方关于北平问题的和平谈判基本完成。这以后,就是如何执行,如何让北平这个文化古都完整地交到人民手中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