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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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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计算(二)1935年争论的真相 -9(2 / 2)
润所作的估计,其结果只有将现有工厂的价值给予限定时才可能确定。假如另一个企业家承诺从这个工厂(或者甚至只是某个机器)取得较高的收益,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是否要仅根据这种承诺就把工厂或机器从现在使用者的手里转交给他呢?这也许是一个极端的情形,它只说明资源在企业之间不断转移,这种转移在资本主义下不停进行,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会是有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从效益较低的企业家手里转移到效益较高者,是前者亏损而后者获利所造成的结果。谁将有权力拿资源去冒风险,以及应当委托给他多少资源等等问题,要由已经成功地获得和持有资源的人来决定。社会主义国家是否也会按同样的原则来决定这个问题?管理者是否可以在他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和时间,自由地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现在他要做的事是,把进一步扩大现有企业的风险,与将这些资本投资到别处的收入或者用于消费来进行比较。在估算这种风险与收益的过程中,该企业家是否会将社会可从这些资本中得到的利益看得与自己的利害得失一样重呢?

    有关给予个别企业家多少资本量的决策,及其所包含的有关单一控制下个别企业的规模问题,实际上都是资源最佳组合的有效决策问题。是不是位于一个地方的工厂应当扩大,而不去扩大建在别的什么地方的另一个工厂,这些事情将由中央权威来决定。所有这些都涉及由中央权威作出的计划,就许多的同样规模的计划而言,就好像它实际上正在管理企业。虽然企业家个人在规定的合同期内有权管理委托给他的工厂,但是所有新的投资仍需要集中的指导。于是这种对资源处置权的分割就会使企业家和中央权威都不是制定计划者,而且也不可能评价错误的责任。假设不使决策者承担其过失的责任而又可以创造出完全竞争的条件,这似乎纯粹是幻想。它至多不过是一种类似于垄断的竞争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真正负责的人将不是犯错误的企业家而是批准其决策的官员,而且这会造成通常与官僚体制联系在一起的,一切有关自主自由及责任评定的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