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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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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2(2 / 4)
行为时必须使用它们)的分类时,我们所遇到的情形恰恰与我们在分析人类活动客观对象的分类时遇到的情形一样。我在前面所举的最后四个例子可归入这方面。词汇、语句、通讯和生产活动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例子。那么,在我们讨论可理解的行为时,在相应的意义上,是什么使两个实例成为同一个词汇或同一类生产活动?这些事例的确没有任何共同的物质特征。这并不是因为我明确知道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于”Sycamore”(一种埃及格树——译注)这个词的发音有什么共同的物质恃征,而是因为我知道,X或y打算使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意指同一词汇,或者他们把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完全作为同一个词汇来理解。对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我是作为同一类的事例来对待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任何客观上和物质上的类似性,而是因为从事活动的人们有这样的(被我们强化的)倾向。据此,我把在不同环境下某人制造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作为同一生产活动的事例。

    请注意,无论在人类活动的对象方面,还是在人类活动的本身,我都没有认为它们的物质特征不会进入分类过程。我所坚持的主张是,没有任何物质特征能够进入任何这些类别的明确界定当中,因为这些种类的要素不必具备共同的物质特性。从而,我们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确地弄清,为了成为某一类别的成员,一个客体至少必须具有各种物质特征当中的哪一种。我们可以这样来扼要地描绘上述情况,我们知道,在形态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们永远也数不尽的客体a、b、c…,由于X对它们的态度相同而成了同一类客体,但是,X对它们的态度都一样这一事实,只有通过下面的假说才能再一次确定。即,X将通过α、β、γ.....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作用于它们。这些行为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且不能详尽地列出;但是恰好我们所知的一切却“意味”着它们是相同的事物。

    对我们实际上所作的事情的反映的结果,无疑会带来一些小小的纷乱。但是,我认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会科学中一样,当我们谈论其他人的理智活动时,这不仅恰好是我们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们总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当我们讨论我们都知道的,尤其是人类的或可理解的活动时,我们必须依赖这种推理方法。这一点绝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当我们说我们见到一个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这做那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说那张脸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自已指的是什么,但是,尽管我们能够解释我们如何辨别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事情的任何一个,我却敢肯定没人能列举,而且没有一种科学——至少迄今为止——能够告诉我们使我们认识到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质属性。任何这些种类的要素所拥有的共同特征并不是物质的属性,而一定是别的什么东西。

    事实上,每当我们解释人类活动时总要把它当成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义的,使我们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还是为了社会科学的目的来解释人类活动,都必须既要规定人类活动的对象,也要规定人类活动本身的不同种类。这种规定不是用对象方面的言词,而是根据从事活动的人的看法或意图,于是这带来一些很重要的结论;即,对象的概念中,从分析角度看,包括了这些行动的未来内容,这种丰富性并不逊色于我们所能做的。如果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态度定义某个对象,那么,这个定义当然就会隐含一种对人们对待事物之态度的看法。当我们说某人拥有食物或货币的时候,或者说他讲出某个词汇时,我们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货币能用来买东西,词汇则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义。这种含义是否在任何方面部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显增加我们的知识,取决于当我们对某个人说这个或那个东西是食物或货币时,我们是否仅列举了作为这种知识之来源的被观察的事实,或者取决于我们是否意相比那更多的东西。

    我们究竟怎样才能了解一个人对其环境持有某些特定的信念呢?当我们声称知道他持有某些信念时,当我们说我们知道他把这种东西作为工具来使用,或者他把手势或声音作为一种交流手段的时候,我们意指什么?我们的意思仅仅是指在特殊情形中我们观察到的东西吗?这些情形例如,我们看见他吞嚼食物,或挥舞铁锤,或制造噪音,或者,当我们说我们“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以及谈论他“为什么”做这做那的时候,我们是否总要把超出自已所观察到的东西强加到他身上?这些强迫转嫁给他的,至少超过了特殊情况下我们能观察到的事情。

    假如我们暂且思考一下引出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行为类型,那么这当然会很诀清晰起来:在讨论我们怎样看待别人育意识的活动时,我们总是会依据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把别人的行为及其行为对象纳入到根据我们自己大脑中的知识来规定的种类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他人对某种目的或工具,一种武器或食品的认识与我们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他人象我们一样能知道不同颜色和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