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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野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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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纵横捭阖(8 / 8)
为首的主战派。此种协定,实际上是投降性质,准备十五日或十六日签字,签字后两天(即十八日)公布。公布后,对于主战派及江南敌军,估计必起大的瓦解作用。

    (四)和平签字并公布后,李宗仁、何应钦须有数天时间(即十七日至二十一日),说服汤恩伯及江岸敌军向后撤退若干公里,或让出某几个地段给我军。

    (五)我们方面,则协定公布后尚有数天时间,即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渡江(协定规定签字后立即开始实行),对于南京政府及江南军民表示仁至义尽。对方如有反悔,曲在彼方,我则理直气壮。

    (六)我方立脚点,必须放在对方反悔上面;必须假定对方签字后不公布,或公布后不执行。那时我方的损失只是推迟了七天渡江时间,此外并无损失。

    (七)假如政治上有必要,还须准备再推迟七天时间,即二十三至二十九日,但此刻不作此决定。

    (八)你们下达推迟渡江至二十二日命令时,不要说是为了谈判,而要说是为了友军尚未完成渡江准备工作,以免松懈士气。

    (九)总之,四月下旬必须渡江,你们必须精确地准备一切。

    (十)每日联络,随时电告你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