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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伦·坡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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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疑案4、5(4 / 6)
缝上了,那就根本撕不开了。而现在咱们面对的却是,不仅撕下来了,而且还扯成了许许多成条。其中有一条竟是上衣的衣襟!还有一条是从裙子上撕下来的。也就是说,凭着荆棘的力量,把它们从没有边的衣服上完完全全地撕了下来!这很难让人相信。然而,从整件事上来看,这只能算是一处小小的疑点,而更为显著的疑点则是,凶手既然是谨慎地将尸体转移,却如此粗心地对这些物品不管不顾,留在了密林里。我想否定此片密林为杀人现场。这儿有可能发生过犯罪,或者更为可能的是,德吕克太太的酒馆发生了一起事件。然而这一点其实并不怎么重要。咱们现在找的不是犯罪现场,而是要查出谁是杀人凶手。我这繁琐的推论首先是想证明《太阳报》的武断结论是错误的,其次一点,是想让你顺着一条最自然不过的思路去思考,去推理,进一步地去怀疑:这起凶杀案究竟是不是一伙流氓干的。

    “只要一想到法医的验尸报告,就不得不重新产生这样的怀疑,我只须说,巴黎所有著名的解剖学都嘲笑该法医验尸报告中关于流氓数目的推论,认为这一推论全无根据。这并不是因为此事不可以这样推论,而是因为,如果这样推论是无根据的,那么就没有充分理由做另一种推论了吗?

    “咱们现在再来想想文中所说的矮树枝条折断‘肯定是搏斗所致’。我倒要问一问这种混乱的现场应该表明的是什么?表明有一伙流氓。但是其实不是也“表明”并没有一伙流氓吗?一方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姑娘,另一方是所谓‘一伙流氓’,力量对比如此悬殊,怎么可能发生一场如此激烈的搏斗。竟然把现场到处都弄得一塌糊涂?两条大汉只需抓住她的胳膊,一切就都办成了。姑娘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我的这番论断并不是否定这个密林是犯罪现场,而是否定这个密林是一伙人作案的犯罪现场。如果作案的只有一个人,那么留下这种激烈搏斗的痕迹倒是说得通的。

    “再有,刚才我已提到现场那些物品的可疑性。罪犯竟然会这么傻,任这些证据留在林子里,等着让人发现。这一事实本身就非常值得怀疑。罪犯偶然把这些证据留在那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罪犯想到了要转移尸体,其实尸体经过一段时间的腐烂就会特征消失。而罪犯却把比尸体更能说明问题的证据大大方方地留在现场——我是指绣有死者姓名的手帕。如果说这是一种偶然,那么凶手就绝不会是一伙歹徒了。可以想象,这种偶然性只会发生在单个儿人的身上。咱们来看一看:某人杀了玛丽,林子中只有他和死尸,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尸体令他心惊肉跳,他的一时之气已经消退,头脑冷静下来,恐惧之情自然也油然而生。作案者人多的时候,会互相鼓劲儿,一个个贼胆包天,而凶犯单枪匹马时,就不那么有信心了。他单独守着一具尸体,会浑身发抖,不知所措。然而,尸体无论如何也是要打发掉的。他把尸体背到河边,却把其它犯罪证据留了下来,因为一下子把东西都弄走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再说处理完尸体后回头再拿这些东西也很容易。然而,他费尽力气往河边弄尸体的路上,心里的恐惧也在不断地增加。他总是听见有声响,有十几次,他以为有人在跟着他。甚至市区的灯光都使他疑神疑鬼。他一路上心惊肉跳,走走停停,终于赶到了河边,也许是借助一条小船,处理掉了这具可怕的尸体。此时此刻,想到那冤冤相报的凶兆,即使给凶手再大的甜头,他也不肯重走这条恐惧之路,重温那令人心寒的一切了。他绝不冉回去,他只有一念头:逃之夭夭。他掉转过身,逃离这可怕的灌木丛,生伯报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

    “如果凶手是一伙流氓呢、他们人成势众,贼胆包天,况且这种家伙本来一个个就都胆子不小。他们人多,所以不会象单个儿的作案者那样,吓得魂不守舍。如果说一两个人或三个人,还有可能发生疏忽的话,那么四个人就绝对不可能疏忽了。他们绝不会把任何证据留在身后,因为他们人手够,一下子就可以把证据全转移走。没必要再回来一趟。

    “现在再来看看尸体外衣的情况,‘外衣上有一道30多公分宽的口子,从臀部往上撕到腰间,不过没有撕断。这条布在腰间绕了三圈,在背后打了个扣结,系住。’这样做显然是想弄出一个提手,好拎尸体。但是请问,在几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想到使用这样的运尸法?如果有三四个人的话,有抓胳膊有抓腿的,尸体的四肢正好派上用场,抬起来方便之极。这种打扣法是供一个人运作的。这不由使人想起警察局的那番描述:‘在密林与河流之间,还发现一处被弄倒的篱笆,根据地面的状况可以看出,有人拖着重物打此经过。’如果凶手是一伙人,他们何必为了拖一具尸体而把篱笆弄倒?他们完全可以毫不费力地把尸体抬过篱笆去!况且,他们又何必非将尸体拖着走,留下那么一长串拖痕呢?

    “在此咱们必须回顾一下《商报》上的一番话,这话刚才我已经读过一次。该报说:‘凶手将这个可怜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长、30公分宽的一条,绑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绕到脑袋后面,凶手这样做可能是为了防止地喊叫。由此看来,凶手是没有带手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