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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提式大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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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章 一日三推九卿(2 / 3)
令约束之对象,系所有大明商民及其产业,所禁者为「发放高利贷」此一行为本身。只要行为主体为大明治下之商号,无论其放贷对象是谁,皆在禁令规制范围内。

    基於以上三点,法理明晰。

    李一元批覆:此等向草原部落发放年息高达三成乃至更高之行为,确系违禁取利,触犯《大明律》相关条款。

    李一元作为《大明律》的修订者,他的判词就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

    三法司再无异议声,接受山西商人上诉的刑部下达了最终判词:

    涉案二十三家山西商号,其高利放贷行为均属违法。所签订之借贷契约中,超出朝廷法定利率之部分,自始无效。

    刑部对二十三家商号下达限令:

    一、对各商号处以罚金,数额依其违法获利情节轻重核定。

    二、勒令各商号限期清退已向草原牧民收取之全部超额利息。

    三、牧民已偿还之本金部分予以确认,但可凭新证就偿还能力重新协商,尚未偿还之本息,须按朝廷法定利率重新核定,违法部分自契约中剔除。

    四、案件中涉及暴力催收、人口贩卖的部分,按《大明律》相关刑责处理。

    此外,这些商号涉及的走私罪,按走私罪条例办理,放贷和走私不并案处理。

    此判词经三法司会议核议通过,形成正式法司决议,发还山西,由钦差狄许监督执行。

    决议强调,今後凡大明商民与藩属各部交易,均需严守国法,边镇官府须加强稽查,以杜後患。

    很快,京师各大报纸,都刊登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这起案子迅速引起了京师的热议。

    这二十三家商号中,有十五家只涉及民用物资走私,最终朝廷并非严罚,只对首犯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也是流放和罚没。

    另外七家涉及军火和违禁物资走私的,朝廷就没那麽温情了,涉案家族上层被一网打尽,皆按照《大明律》重罪处理。

    走私案件的判决,百姓看了都拍手叫好。

    民用物资走私是逃税,这帮商人不讲「商德」,九边贸易如此暴利,他们还要逃税,如此为富不仁,这些商号在京师的分号都被百姓抵制。

    而那些涉及军火走私的,百姓更认为他们死有余辜,走私军火就是资敌,这些商号被抄家灭族,百姓只有叫好。

    但是高利贷部分,朝廷则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并没有上纲上线。

    当然,涉及到暴力催收、人口贩卖的部分,朝廷也没有姑息,对其中主犯从犯一网打尽,这十五家涉及民间物资走私的商号,不少又栽在了这条罪名上。

    同时山西巡抚衙门也发布告示,要求没有被查但是涉案的商号投案自首,如果只是涉及到高利贷的,都按照三法司的判词,按照民律处理。

    这点民间争议就很大了。

    一部分人觉得只是向草原放贷,这样还能削弱草原实力,朝廷不仅仅不该罚,还应该奖励。

    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这些利用高利贷盘剥人的商贾,朝廷只按照民律来判,实在是太轻了。

    大同会馆内。

    大同范氏及时断尾求生,将山西的业务切割,这次山西大案范氏逃过一劫,没有被波及到。

    在之前,范宝贤也意识到了朝廷对草原态度的转变,所以才做了切割的决定。

    如今想来,也让范宝贤心有余悸,若是切割晚了,范氏也要被牵连。

    但是这场案子的判决,实在是太轻了!

    大同范氏的族长范宝贤,对面的范宽说道:「仲立兄,你看这判词。」

    范宽早已从实学会同僚处得知风声,但读到了具体的判词,还是惊异道:「涉高利贷案竟无一人家产抄没,更无人头落地。这与旧例迥异。」

    范宝贤说道:「是啊,若是以前,这些涉案商号早就被朝廷抄家了。」

    无论民间怎麽议论,范宝贤清楚,走私和高利贷案,不是简单的案件,朝廷是为了草原人心,才让狄许查案的。

    根据范氏以往的经验,这类的政治案件,商人卷入其中不死也要脱层皮,从来没有「就事论事」这个选项。

    但是这一次,朝廷却真的做到了就事论事。

    走私军火的,死有余辜,朝廷按律处置。

    走私民间物资的,也是违法行为,但罪不至死。

    放贷的商号,如果没有暴力催收和人口贩卖,朝廷按照民律处理。

    范宽叹息说道:「朝堂诸公的胸襟太宽了,朝廷不会放过一个违法商贾,但是能容得下守法商人。」

    「族长,这是朝廷向商人立约啊!」

    范宝贤也点头,听了范宽的话,他心中豁然开朗。

    他意识到,新《大明律》的判决并非权宜之计,而是朝廷立信的开始。

    过去商贾如同肥羊,随时可能被官府找藉口宰杀抄家,如今则有了明确的规则。

    只要不触犯律法,商业活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