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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提式大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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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章 鸽阁老很忙(2 / 3)
,为有司执法之凭!」

    李一元放下信笺,眉头紧皱。

    苏泽说的情况,确实影响了朝廷,他思考了一番,就提笔写道:「借朝廷开疆拓土之伟业,行巧取豪夺、诱民入彀之恶行,此非寻常市井欺诈,实乃乱法度、

    坏人心、窃国运!」

    「《大明律》虽有诈欺官私取财」之条,然於此类以股券」为名、编织弥天大谎、聚敛无度之新奸,其界定模糊,量刑亦难服众。」

    他闭目沉思,儒家经义与律法精神在脑海中激烈碰撞、交融。

    苏泽的义利之辨,如今已经逐渐成了实用派官员的共识一儒家重义轻利,但非绝利。

    关键在於取之有道,利以养民,而非损人肥己、巧取豪夺。

    李一元起手还是《论语》。

    他写道:「《论语》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这些奸商所为,正是「不以其道」,以虚幻之利诱人倾家荡产,此乃大不义!立法之根本立意,必须直指此核心一惩不义之敛财,护小民之膏血,维朝廷之威仪,正商贾之正道。」

    道德上占据高地之後,李一元又开始在记忆中思考法律条文。

    他为了编修《大明律》,查阅了大量法条,对大明律法的了解,若自称第二,便无人敢称第一了。

    他很快想到了《户律·钱债》中「违禁取利」条,禁止重利盘剥。

    李一元继续写道:「《刑律·诈伪》中伪造印信、历日、宝钞」等条,可惩处伪造官方凭证、扰乱金融秩序之罪。」

    尤其「伪造宝钞」之罪,与此类伪造「官方特许」、「内幕消息」欺骗民众购买空头股票券契的行为,在淆乱视听、动摇信用根基上何其相似!

    量刑可参照此等重罪,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或比附。

    接下来就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范围。

    任何一条法律,必须要准确的框定罪犯的范围,这样执法者才能有法可依。

    所以这条法条,必须清晰界定此种新型犯罪。

    李一元又写道:「凡以虚构朝廷特许、捏造海外利源、假托内幕消息等诈术,印制、贩卖所谓股票」、股券」、拓殖凭证」等无实契之空券,诱使良善出资购股,意图骗取钱财物者,即为伪券诈财」之罪。」

    然後就是罪责了。

    这类经济犯罪,主犯都是做局的人,他们是最需要严惩的。

    一个骗局也不是几个主犯就能闹出这麽大的声势的,必然也有一批骨干煽动,他们是一般都是明知道是骗局却还加入,就为了从中渔利,将身边亲友坑下水。

    所以这一类人,必须要严惩。

    「主谋、印制者、首要煽动者,视同伪造及诈欺主犯,罪加一等。」

    接下来,就是要体现律法的「温情」了。

    当然,这也不仅仅是因为律法的「温情」,更重要的是司法力量是有限的,如果什麽都要抓,那执法人员就会压力太大。

    人人都抓,就等於人人都不抓。

    所以李一元又补上一条:「区分首从,罚当其罪。」

    儒家讲求「刑罚世轻世重」、「罚当其罪」。

    所以对於受雇散布消息、不明就里参与售卖的小角色,可依「为从」论处,但需强制其退赃或罚役。

    购股之小民,虽愚昧贪利,然实为受害者,新法当明确其有告发免罪或减罪及追偿之权,体现朝廷「仁恕」之道,避免苛责无知百姓。

    这些写完,一气呵成,然後就是如何执法的问题了。

    李一元想到的还是治安司。

    案件是治安司发现的,这类案件紮根於市井,调查起来也需要治安司的力量。

    李一元再次提笔:「凡市面流通之此类券契,治安司有权查验其发行凭据、官府批文真伪。无实据而贩售者,治安司可即行查封铺面,拘押人犯,封存赃款赃物,并速报有司审理。」

    这解决了沐昌佑面临的「无法可依、无权处置」的窘境。

    最後就是先礼後兵了。

    「此法自颁布之日施行。此前所发伪券,限一月内由发行者自行清退钱款,向治安司具结悔过,可酌情减等论处。逾期不退、继续行骗者,依新法严惩不贷!」

    同时要求各地衙门、巡检司、治安司张榜公布新法,务必使「伪券之害,家喻户晓;朝廷之法,妇孺皆知」,以儒家「明刑弼教」之理,达到震慑与教化并举之效。

    一份题为《惩处伪券诈财疏》的奏疏就写完。

    写完之後,李一元又敲开隔壁徐叔礼的房门,请他校对奏疏。

    徐叔礼读完,也觉得这份奏疏写得极具美感,浑然天成,自己这位上司担任通政使真是可惜了,刑部尚书才是他最适合的位置!

    等到徐叔礼校对完毕,李一元说道:「我们入陕之後的见闻,你有什麽看法?」

    徐叔礼老实说道:「陕西近年来灾害频发,今年春季就遭了蝗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