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繁体
首页

情网婚桎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五十二章 情殇(2 / 3)
定中国公民有互相通信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这只是方法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而通信这一法律允许的“行动”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应该是造成了什么伤害,颜妤本人没有给麦迪造成一点儿身体的伤害,麦迪自己跳楼自杀,不论从法医鉴定上看,还是从现场上看,完全是麦迪自己对自己的伤害。

    至于心理上的影响不能算伤害,因为即使颜妤不写匿名信,麦迪因为7年前谋杀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对法律的恐惧也永远存在。

    综上所述,颜妤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律师又讲了两个例子:

    一个医生,在给两个人病人同时看病的时候,将两个人的名字搞错了,结果一个本来身体健康的人,诊断书上却写着得了癌症。另外一个本来得了癌症的人却写着健康。

    后来,身体本来健康的人因为被误诊为癌症心理压力太大,精神不振,终于导致有病,死亡了。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为误诊无病解除了思想负担,身体一直很健康。

    后来,被误诊患癌症的那个人的家属在一个意外的情况下发现了这一错误,上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医生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他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医生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失职,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

    还有一个例子:

    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有仇,他设计了一个计划:在一个深夜将那个人绑架了,用汽车带到一个黑暗的没有人的地方,将那个人绑在椅子上,将他的胳膊绑起来,用一根皮管子扎上,又用针扎了一下,然后让那人听到滴滴嗒嗒的声音,然后就离开了。

    那个被绑架的人以为绑架者是在放他的血,精神崩溃了,导致心脏停止跳动死亡。其实,那个凶手根本就没切开他的血管,只是在他身边有一个滴水的自来水龙头,水龙头下放了一只接水的铁桶。

    这就是心理谋杀,因为凶手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

    律师的精彩辩护,不时赢得听众的喝彩。

    法庭开始对姗姗的案件进行审理。

    姗姗的罪名就是一条:对麦迪的死负有间接药物谋杀的责任。麦迪的死亡心理作用固然是根本原因,也不能忽视药物作用,姗姗给麦迪服用的兴奋剂的药物作用对麦迪的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辩护人的辩护是:

    姗姗不应该对麦迪的死负任何责任,因为第一,姗姗不知道颜妤写匿名信和麦迪打匿名电话的事,所以,她不知道麦迪的心理状态,不知道麦迪的精神已经彻底崩溃了,没有有意识进行“推波助澜”的前提。

    第二,姗姗没有谋杀麦迪的动机。麦迪虽然没有彻底解决颜妤问题,但他并没有明确表示要抛弃姗姗,更没有威胁到姗姗的生命安全,姗姗要想和麦迪到一起生活,只要等待就行,完全没有必要谋杀他。

    第三,那种兴奋剂在正常的情况下对人体是没有害处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禁品,对什么情况下可以服用,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更重要的是,服用兴奋剂是麦迪自己要求的,姗姗只是答应了他的要求,在他喝醉了酒的情况下帮助他服用。

    而且,麦迪在深圳时也经常服用,就像我们正常人喝惯了茶水一样,这没有什么不正常的。

    法庭开始审理达卫平案件。

    公诉人就达卫平在整个麦迪死亡事件中的作用,向法庭提出了达卫平应负的两项法律责任:

    第一,达卫平在完成颜妤委托的代寄匿名信过程中,没经委托人同意,私自偷拆别人信件,违犯了通信保障法第)0(款)(条。

    第二,达卫平替颜妤传递了匿名恐吓信,并向麦迪打了匿名电话,对麦迪的死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该以同谋罪负心理谋杀的法律责任。

    达卫平自我辩护的相当出色。

    对公诉人提出的第一条罪责,达卫平替自己辩护说:私自诉看别人信件确实违犯了有关法规,但他拆看的动机只是出于好奇心,而且他拆看的又是同自己有特殊关系的女人的信,如果当事人颜妤本人坚持认为因为自己的信被拆受到了侵害,并坚持就此对他起诉的话,他愿意就此伏法。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他更想听信的主人颜妤的个人意愿。

    法官当庭让颜妤表达对此事的看法。

    颜妤想了想回答说:达卫平有权利以任何方式看我的信件,我本人不要求就此对他起诉。

    颜妤说这番话是出于真情,事到如今,她还为自己连累了达卫平感到内疚,她同麦迪、姗姗之间的感情纠葛,本来没有达卫平的事,达卫平完全是出于对自己的帮忙,才误入这片感情的沼泽地,即使追究达卫平的责任,对自己的问题无事于补。

    接着,达卫平又对公诉人提出的第二条罪状进行自我辩护。

    他说:“我的确替颜妤传递了两封匿名信,并向麦迪打了匿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