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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别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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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章不是土豪(3 / 4)
的亲生孩子,这样的话纯属子虚乌有。

    而且严重的伤害了被告的,敢情双方争执不下,对于经理来说这是他第1次所遇到的案例,女方说孩子不是男方的。男方坚持认为孩子是自己的。

    所以呢经理就问叶靖北愿不愿意做一下亲子鉴定,叶靖北考虑再三拒绝做情节。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经理只能按照陈锋是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女来购买。

    这就是涉及到我今天要讲述的法律关键词。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啊,那么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那根据这样一条司法解释,经理断案的前提就是要听一听小组建议。

    经理找到了陈锋温陈锋,你愿意跟爸爸一起生活还是跟妈妈一起生活啊,陈锋的态度非常的明确。

    他希望和爸爸母亲俩一起生活根据孩子的这样的一个意见,他们决定做出判决,那就是陈锋判归男方履行养护,案情已经很明确了。

    可就在经理准备作出判决的时候,陈锋突然出现在了法庭之上,陈锋的出生让世界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这个时候原告指认陈锋才是陈锋的亲生父亲。

    原告要求提供陈锋和陈锋的亲子鉴定作证,在陈锋的同意下,经理同意原告提交陈锋和陈锋的亲子鉴定。

    当然借这个结论,确实陈锋是李健的亲生父亲,这个鉴定结论对于古希腊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

    这是对方使出的最后的杀手锏,经理完全可以据此判断古新阳和孩子之间。

    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没有任何抚养关系。

    而据此可以判断孩子应该由女方来抚养。

    但是叶靖北不轻言放弃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指认,纵然叶靖北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但是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了12年的浓于血缘关系的事实上的互助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类比于我们国家所规定的,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机。

    父母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共同生活的抚养关系,那么就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

    而这种理智血亲关系,在法律上它的后果是和亲生的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一模一样的。

    也就是说冷水月和你还没有结婚。

    冷水月和陈锋结婚了,但是呢又离婚了,冷水月怀上了李欢的孩子之后呢。

    再和古先要结婚,而古新阳和冷水月所生的这个孩子就形成了共同生活的一样。

    这种语气是有这种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模一样的。

    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以上的子女愿意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孩子本人的意见。

    现在陈锋的意见是他愿意和爸爸叶靖北一起生活,所以经理应该判令孩子归谷西养父养这时,冷水月的律师听出了对方律师的破绽,马上接口说叶靖北和陈锋之间到底什么关系?

    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吗?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用法律明确规定的,他是指夫妻双方一方死亡。

    另一方带着孩子再婚,或者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带着孩子和另外的人结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本案当中既没有死亡,也没有再婚,也没有离婚,何来继父母子女关系呢?

    规定了孩子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选择跟父亲生活还是跟母亲生活,

    但是请经理注意本案当中的叶靖北并不是孩子的父亲。

    所以让孩子做这个选择的前提就是错误的。

    现在孩子的母亲迫切的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尽管母亲曾经犯过一点错误,可是他要求和自己的孩子一起生活。

    这样的愿望是他的权利,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法庭上唇枪舌战,难分胜负?

    那么叶靖北是否能够得到孩子陈锋的抚养权,小姐姐的命运又该怎样。

    按理说到这儿呢。

    有的人会说叶靖北悉心照料孩子那么多年,它们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感情,而且孩子能够啊品学兼优啊,这叶靖北的细心照顾都是分不开的。

    所以孩子应该有骨心养老服务,也有人说这个流血母亲啊,作为母亲她本身人格就有问题,孩子怎么能够跟冷水月一起生活呢?

    所以孩子应该归骨性要回来。

    叶靖北毕竟和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是在法律上没有这个义务抚养自荐的。

    万一将来叶靖北要结婚啊,再结婚再生孩子,带着这样的一个麻烦不就是给自己多了一个拖累吗?

    经理综合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分析,认为陈锋和古新娘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确实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

    但是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在我们司法领域的原则是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