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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鹏山新说《水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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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杀人者被杀,被杀者杀人(2 / 2)
陆虞候的指责无疑是合理的:你我之间,无冤无仇,你如此害我,情理难容。

    但是,另一方面,既然你林冲也承认你们之间无冤无仇,那么,林冲也就无法指证陆虞候的杀人动机。没有动机的故意杀人显然是不可想象的、不合逻辑的。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为什么两次劝阻鲁智深救下董超、薛霸,对陆虞候,林冲就不能原谅了呢?

    第一,陆虞候要害林冲,不仅有被动受命于高太尉的一面,还有主动参与、积极献计、以求赏识,从而升官发财的一面。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害人,当然不可原谅。

    第二,陆虞候害林冲,不是一次,而是一而再,再而三,不置林冲于死地决不罢休。

    第三,他和林冲自幼相交,兄弟相称,陆虞候的行为,危害了基本的为人处事之道,尤其可恶。

    这三条之中,触犯任何一条,都不可宽恕。因此,像陆虞候、富安、差拨这样恶贯满盈之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明道德,不杀不足以护法律,所以,绝无宽宥之道,他们只有死路一条。

    实际上,相对于武松、李逵的滥杀,林冲是非常节制的。他不但没有多杀,他实际上是少杀了:至少还有三个人,是该杀而没有杀的,那就是:高俅、高衙内父子,还有一个沧州牢城营的管营。

    该杀的杀了,草料场烧了。家呆不成,呆到牢城营。现在,牢城营也呆不住了。一个社会,假如逼得人连监牢都呆不成,这个人,他将去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