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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会议还通过了两个文件。一份是呈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的《联邦制宪会议决议》。署名的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11个邦和纽约汉密尔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雅茨和兰欣退席后,纽约代表团已无表决权。汉密尔顿不能代表他的邦,只能代表他个人。另一份文件是直线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致邦联议会的信。在这封由古文诺·莫里斯起草、并署明“经制宪会议一致同意”的信中,华盛顿说,我们现在有幸向邦联议会呈交我们认为最值得推荐的宪法文本,它或许不能期待每一个邦都完全彻底赞同,但我们希望并相信,出现少数例外,是在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这部宪法如能促进我们如此亲爱的国家的永久福利,保障她的自由和幸福,是我们最热烈的希望。
这封信很有必要。毕竟,费城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2月21日的决议召开的,必须对邦联议会有个交待。但邦联议会的态度如何,许多人心里没有底,因为费城会议实在是走得太远了。邦联议会当时的决议,只是要对邦联条例作一些修改,谁想到他们居然另起炉灶,弄出个联邦宪法来,还要把邦联改成联邦。
值得庆幸的是,1787年8月28日,邦联议会(当时的主席是宾夕法尼亚的亚瑟·圣克莱尔,1/3的代表是制宪会议代表)通过决议,驳回指责制宪会议和邦联议会越权的动议,同意将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程序正式启动。
当然,新一轮的斗争也就开始。10月4日,梅森在费城出版的邮报发表文章,将自己的反对意见公之于众。10日,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之理由。18日,格里在马萨诸塞做相同的陈述。他们的目的,是先发制人,争取民众,延缓批准宪法。
支持宪法的人也不甘示弱。10月21日,汉密尔顿以“联邦党人”的名义发表论文,批驳反对派。此后一年间,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时任邦联外交部长,后来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发表论文85篇,为宪法辩护,并于1788年结集出版。这就是有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一派,通常被称作“联邦党人”(Federalists),反对派则被称作“凡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但我们要讲清楚,这里说的党,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党,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别,不是政治组织,既没有入党手续,也没有党员登记。与其说是党(Party),不如说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sts也译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
其实这种说法也欠准确。因为所谓联邦主义者,原本是国家主义者。后来和邦联主义者妥协,才变成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也其实不是“反联邦”,而是“反宪法”,准确地说,是反对费城会议制定的那个宪法。反对也有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只要修改《邦联条例》即可,有的则主张另搞一套。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反对派都和汉密尔顿、麦迪逊他们唱对台戏,就把他们混为一谈。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联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抗议的那些人,即雅茨、兰欣、默塞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才是各自的“祖国”,和中国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谢尔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民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艾尔斯沃斯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谢尔曼和艾尔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 强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强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家园。显然,邦就是美国人的country,合众国则是他们的nation。对于大多数并不关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过日子的美国人来说,生于斯长于斯的country是亲切的,而那个远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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