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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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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官如防贼(2 / 2)
何等的用心良苦。

    首先被排除的是联邦议会选举。因为议会选举容易造成拉帮结派、营私舞弊,总统不能独立于国会。解决办法是不得连任,但不公平。而且,8月24日,代表们已经发现由议会选举其实不可操作。议会有两院,由哪一院来选?无论单由众议院,还是单由参议院,还是两院联合投票,都不能达成共识,只好放弃。

    人民选举也有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人数太多,不好操作。另外代表们对人民是否熟悉情况是否有判断力也表示怀疑。可取的方案也就是“选举人”选举。但选举人也有两种产生办法:各邦议会选举和人民选举。制宪会议最后采取的方案是由各邦自己去决定。但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搞政治交易,会议采纳了鲁弗斯·金和格里的提议,联邦议员和官员不得担任选举人。至于人数,则规定为该邦在联邦议会两院席位之和。比方说,第一届国会,弗吉尼亚有资格产生10名联邦众议员,2名参议员,该邦选举人就是12名。特拉华只能产生联邦众议员1名,参议员2名,该邦选举人就是3名。这样,全国的选举人加起来,和联邦议会两院议员的人数是一样的。操作起来,等于联邦议会选举,却又避免了议会选举的弊病,因为选举人和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人员不同,而且选举人也没有议员的权力和利益。

    但是,选举人就可靠吗?也靠不住。于是,为了防止选举人串通一气,排除首都作为选举地点,选举人在各邦集中选举。又为了防止选举人只顾本邦私利,规定他们必须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居住。选举结果由联邦参议院议长当着参众两院的面拆封点票,得票最多而且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就是当选总统。

    那么,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过半数怎么办?原来的方案,是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5个人当中选出一个来,但遭到反对。大家说,整个方案比起以前来,是好多了,尤其是防止了腐败。但把最后的表决权交给参议院却不妥。这样,参议员就会对总统说,你当选,多亏了我们。古文诺·莫里斯解释说,之所以交给参议院,就是为了让说这种话的人少一点(参议院议员人数少)。如果交给众议院,或者两院联合投票,说这话的岂不是更多了?

    问题是许多人都对参议院不放心。威廉森说,他宁可让得不到半数的人当选,也决不愿意让参议院来当裁判。这会为拉拢腐蚀和贵族政治奠定基础。威尔逊也说,这种安排有导致贵族之的倾向。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实际上已熔于一炉,都在参议院手里。如果再由参议院选举总统,总统就不再是人民的人,而是参议院的宠儿和◎◎。没有参议院的同意,他会连一个骑墙的人都无法任命。参议院则可以挟天子以令诸侯,压制众议院。他们将坐进选举教皇的密室,挖空心思,分散选票,把总统选举包揽在自己手里。因此,他决不同意用参议院最后选举为代价,来购买这个方案,也不同意让参议院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

    此外,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梅森、平克尼、伦道夫、拉特里奇、迪金森、克莱默等。这么多有影响的人不同意,方案当然不能成立。于是排除参议院,改由众议院选举。但众议院选举也有问题,因为在众议院,大邦的席位多。何况大邦的选举人本来就比小邦多,提名候选人的时候已经占了便宜。如果再让众议院投最后一票,全国行政官岂不是成了大邦的总统?这下好了,参议院不行,众议院不行,两院联合投票也不行,简直就是走投无路。

    幸亏谢尔曼想出了一个办法:当选举人选不出总统时,由众议院选举,但实行参议院的投票方式,即每邦1票。这样,所有的弊病便都避免了,所有的腐败可能性也都在理论上被排除了。制宪代表们唯一没有想到的,是防止党派斗争和内部分裂。1800年总统选举,所有的选举人都按照党派意志投票,结果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斐逊和联邦党人伯尔都得了73票(每个选举人可以投两票)。当时美国已有16个州,众议院按参议院表决方式选举,投票三十多次,次次八比八。后来还是汉密尔顿出来做联邦党人的工作,才使杰斐逊以多数胜出。不过汉密尔顿也因此和伯尔结怨,最后死于和伯尔的决斗,时年49岁。

    这可真是防不胜防!但在当时,能够制定出这样一个方案,也真难为他们了。说句老实话,换了别人,还真不一定想得出来。